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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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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七月二十一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两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共约312,000元。另外,积金局代十四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四名雇主追讨约85,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两名雇主颁布判令,两名与讼人,Kosmo Living Management (HK) Limited及翟春明前经营泽明工程公司,因分别拖欠其六十六名及三十五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245,982.43元及66,701.32元。

  此外,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四名与讼人,心灵空间有限公司、维港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潮丰实业有限公司及亨信发展有限公司,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32,550.23元、27,502.93元、20,790元及4,829.08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同时亦向潮丰实业有限公司申索5,000元拖欠强积金供款的罚款。因与讼人没有出庭应讯,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支付因拖欠供款而被积金局征收的罚款5,000元。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各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分别为930元,审裁处案件则分别为140元、126元、126元及135元。



2009年7月21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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