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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福局局长狮子山学会午餐讲座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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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今日(七月十七日)於狮子山学会午餐讲座有关《最低工资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各位:

  政府已於上星期三(七月八日)向立法会提交了最低工资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是香港保障劳工权益工作的里程碑,以现行劳工法例为基础,与现行劳工法例目标一致,因应香港社会经济发展步伐,在合理平衡劳资双方利益的前提下,防止工资过低的情况。

  我们在草拟条例时,作了广泛谘询,及考虑了所有收集得来的意见。我理解部分社会人士对立法制定最低工资的担忧,但社会上亦开始凝聚共识,认为最低工资的设计必须切合香港的独特情鶪,务求在建构和谐社会及维持本港经济竞争力的双重目标上,致力平衡劳资双方和香港整体的利益。我们亦一直朝这个方向做好条例草案。我深信,现时的条例草案是一个平衡的做法。

目标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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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草案的重点是订定以时薪计算的工资下限,以防止弱势工人的工资过低,同时避免过份影响市场运作。其中的重要条文,例如工资的定义、执法和罚则等等,是尽量紧贴《雇佣条例》的规定,以避免不必要地加重雇主的守法成本。条例草案建议采取以数据为依归的原则制定法定最低工资水平,确保法定最低工资不会导致低薪职位大量流失,和影响本港的经济动力。

以数据为依归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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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属高度外向型的经济体系,因此我们明白工资及价格的灵活性,对保持本港竞争力及整体营商环境的重要性;不过,保障弱势工人及促进社会和谐亦是香港同样重要的社会政策目标。因此,政府的目标是建立一个恰当的法定最低工资制度,在防止工资过低、尽量减少低薪职位流失,以及维持本港经济发展及竞争力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

  事实上,外国经验显示,法定最低工资只要设计得宜,在避免工资过低的同时,可减低对经济的负面影响。值得注意的是,在国际知名机构编订的经济自由度排名榜上,不少位居前列的经济体系,例如纽西兰、加拿大、澳洲、美国、爱尔兰和英国,均已制定了法定最低工资。因此从论证上来说,经济自由度与是否实施法定最低工资并无必然的相互关系,亦非互不相容。

  有部分商界人士曾关注现时的经济环境是否适宜推行最低工资的立法工作。我们明白到要保持香港经济的竞争力和整体的营商环境,所以我们一定会小心谨慎地处理。事实上,首个法定最低工资水平,对整个制度能否顺利推行,至为重要。

  为了厘定恰当的最低工资水平,政府已手改善数据的搜集方法,并於本年第二季及第三季,向一万间企业(特别是中小企)和六万名雇员进行数据搜集。这些统计数据和资料於明年年初备妥后,将交由临时最低工资委员会进行审慎和客观的分析和讨论。委员会务必采取以数据为依归的原则进行数据研究及分析,并广泛谘询持份者后,才就首个法定最低工资水平向政府作出建议。

涵盖的雇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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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涵盖的雇员范围方面,条例草案参照《雇佣条例》的规定。不过,我们经广泛征询持份者和详细考虑后,认为有需要豁免两类雇员。

留宿家庭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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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是留宿家庭佣工。条例草案建议豁免免费居於雇主家中的留宿家庭佣工。有关豁免亦适用於本地及男性雇员,豁免的决定性条件是留宿家庭佣工「留宿」的工作性质,而并非他们的原居地或性别,因此这个豁免安排并无歧视外籍及女性雇员。

  豁免留宿家庭佣工基於四个主要的考虑。

  第一是留宿家庭佣工独特的工作模式。留宿家庭佣工随时候命、按要求提供服务、家务性质繁杂多样。为留宿家庭佣工计算工时有实际困难,但以工时计算法定最低工资是条例草案设计上的重要支柱。此外,留宿家庭佣工因工作性质的关系,在同一地方工作与休息,且经常独留在家,要清楚纪录工作时数,实际上并不可行。

  第二是留宿家庭佣工的独特聘用条款。留宿家庭佣工享有非留宿工人所没有的非现金权益,因此有较高比例的可动用收入。值得留意的是,留宿家庭佣工有免费住宿,省却其他工人必须负担的主要支出,亦省却来回居所和工作地点的交通开支。很多留宿家庭佣工亦获雇主提供免费膳食。大部分低收入工人并没有这些非现金权益。

  至於外籍家庭佣工(下称外佣),他们的基本聘用条款在政府指定的「标准雇佣合约」一一列明,包括获提供合理私隐的免费住宿、免费膳食或膳食津贴、免费医疗、来回原居地的旅费等。为了提供进一步的保障,政府自一九七○年代初已为外佣订明强制性的每月「规定最低工资」。雇主必须承诺不会支付低於「规定最低工资」,方会获准输入外佣。雇主短付「规定最低工资」同属《雇佣条例》下的欠薪罪行,属刑事责任。

  第三是不豁免留宿家庭佣工可能对社会经济情况产生重大及深远的影响。许多家庭确实需要留宿家庭佣工的服务,例如家中有儿童及/或长者的在职夫妇。若将留宿家庭佣工,包括外佣,纳入法定最低工资,将对许多家庭造成经济压力。一个家庭若因成本增加而需要停止雇用留宿家庭佣工,其中一个在职配偶或会被迫脱离劳动人口而留在家中。在现时香港人口老化的情况下,任何措施若令从事经济活动的相关年龄组别人口的劳动参与率下降,都会大大影响香港的社会经济发展。此外,部分雇主可能会要求留宿家庭佣工在日间没有工作的时段离开住所,尽量减低佣工的「工作」时间及所需支付的薪金。我们必须审慎考虑因此而可能引起的社会问题。

  第四是不豁免留宿家庭佣工将从根本动摇行之有效的输入外佣政策。事实上,一些持份者除了要求把外佣纳入法定最低工资外,更因实际上无法确定留宿家庭佣工的工作时数,而建议政府为外佣订明「标准工作时数」作为计算工资的基础,并取消「留宿」的规定。然而,这两个要求基本上是偏离了现行的输入外佣政策;输入外佣政策的制定是以合理的政策考虑和必需的入境管制为依归,取消外佣「留宿」的规定将导致入境管制的问题,因为难以确保外佣不会违反逗留香港的条件,包括是否只在指定地点为指定雇主工作。由於输入外佣原是为了解决本地留宿家庭佣工短缺的问题,一些持份者指出,在逻辑上,若不再要求外佣在雇主家中留宿,输入外佣便应与输入其他非本地低技术工人的安排看齐,受「补充劳工计划」的规管及限制。

  政府认为,因应香港的情况,豁免留宿家庭佣工是合适的做法。在作出决定前,我们已广泛谘询各持份者,并全面考虑所得的意见及相关情况。法律意见确认有关豁免有足够的法律理据支持。

实习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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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类的豁免,是参与由指定的教育机构安排或认可的实习工作的学生,而这些实习必须是属於有关课程的必修或选修部分,并为了符合全日制经评审课程所颁授的学术资格。提供豁免安排的目的,是让学生获得这些课程所不可或缺的在职培训,同时亦防止滥用的情况。

为因残障而生产能力受损的残疾人士制定特别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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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草案为因残障而致生产能力受损的残疾人士提供特别安排,以减低法定最低工资对他们的就业机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原则上,残疾雇员应与健全雇员同样受到法定最低工资的保障,但为了保障残疾雇员的就业机会,条例草案作出特别安排,让残疾雇员有权要求进行生产能力的评估,以助厘定应否获得不低於法定最低工资的薪酬,或容许他们收取按生产能力厘定的薪酬。为免滥用,这个评估机制必须由残疾雇员启动。我们就这个特别安排作了广泛谘询,并得到残障人士、家长和复康团体的支持。我们会继续就生产能力评估机制的细节谘询持分者,以确保有关安排简明和便於执行。

实施法定最低工资的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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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法定最低工资是经过社会上多年的讨论,最后达到的普遍共识。立法会已成立「最低工资条例草案委员会」,并将於九月下旬开始审议条例草案,同时,政府统计处会同步进行统计数据的搜集和处理,以便厘定恰当的法定最低工资水平。按照现时的估计,这些资料可於明年年初备妥,交由临时最低工资委员会进行分析和讨论,而委员会亦会谘询持份者。若一切进行顺利,及预留约六个月的时间让商界作准备,我们预期首个法定最低工资最早可於明年年底或二○一一年年初实施。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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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低工资的立法与实施需要社会各界集思广益,令条例草案在维持本港经济竞争力及贯彻社会政策的双重目标上,做到适当平衡。我希望聆听大家的意见和提问,让我们的工作更臻完善。谢谢。



2009年7月17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4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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