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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七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修订《2009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条例草案》第10、19、20及22条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动议修订刚读出的条文,修正案的内容已载列於发送给各位委员的文件内。我现就各项修订作出简单介绍。
条例草案第10条修订《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6(1A)条有关订立规例的条文,指明可就备存纪录和应要求提供在该纪录中的资料订立规例。条例草案第22条在《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一般规例》)加入新的第157B条,就积金局设立个人帐户纪录册订定条文。我们提出的修正案,旨在回应法案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希望积金局研究可行方法提醒那些在不同的强积金计划中拥有多个保留帐户的雇员,整合其保留帐户,以更有效管理其强积金累算权益。修正案会修订条例第46(1A)条和《一般规例》新增订的第157B条,容许积金局主动以书面通知计划成员载於纪录册内有关他本人的资料,例如个人帐户的数目,以提醒他们考虑整合其个人帐户。
条例草案就19条修订《一般规例》第153条。第153条指明受托人在收到计划成员的选择通知后完成有关转移的时限。我们提出的修正案,是为清楚订明转移受托人在不同情况下收到转移通知后,都必须按照所订的时限完成转移安排,即收到通知后的30日内,或就终止雇用的情况而言,最后一个供款日之后的30日内,两者以较后者为准。这是一项技术性修订。我们对条例草案第20条提出的修正案,亦是与此相关的修订。
主席,全部的修正案均已提交予法案委员会审议,而法案委员会对该等修正案并无异议。我希望各委员支持有关修正案,谢谢。
完
2009年7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52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