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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八题: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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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七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陈健波议员的提问的书面答覆:

问题:

  保险业界一直希望政府将特定的保险产品(例如投资相连或有储蓄成分的产品)列为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获许投资资产,既让参与计划的人士有更多可靠及稳健的投资选择,亦可吸引长线资金流进本港。本人曾代表业界先后向财政司司长及有关的政府部门提出上述建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会否将特定保险产品列为获许投资资产;若否,原因为何;若会,预计何时可以实施,以及保险公司申请将其保险产品列为获许投资资产须符合的资格及依循的程序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在二○○三年十月推出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让合资格的海外投资者不须开设或营办业务也可申请移居来港。计划下获许投资的资产包括房地产、股票、债券、存款证、后偿债项及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

  最近,经与业界进一步商讨及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后,政府同意若与投资相连的保险产品属《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集体投资计划」类别,并符合《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规则》中的有关要求,保险公司可据此向入境事务处申请,将产品纳为获许投资资产。在七月开始递交的申请,均会以此原则作考虑。

  上述的申请资格和程序与现行的集体投资计划(例如基金)一致,包括产品需符合投资者绝对实益拥有相关资产。



2009年7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2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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