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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七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09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09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以修订《税务条例》,让香港在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可采用国际最新的资料交换标准。
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一般都载有资料交换条文,以便缔约双方进行与执行协定有关的资料交换。现时香港在协定中所采用的资料交换条文,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一九九五年税收协定范本为蓝本。根据该版本,如另一缔约地区向香港索取资料,而香港税务局在处理本地税务事宜方面不需要有关资料,则税务局可拒绝收集和提供该项资料。不过,现时大部分经济体系都已采用经合组织二○○四年版本的资料交换条文。这个版本的条文订明,缔约一方不能以另一方所索取的资料与本土税务事宜无关,而拒绝收集和提供所索取的资料。
碍於现行《税务条例》的限制,税务局只有在与征收本地税项有关的情况下,才可收集税务资料,因此香港未能采用经合组织二○○四年版本的资料交换条文。税务局在资料搜集权力方面所受的法律限制,一直成为我们在商讨协定过程中的主要障碍。这个限制窒碍了我们商讨协定的进展,减少了可能与我们缔约的贸易伙伴数目。
有见及此,经二○○五年及二○○八年两轮的谘询后,财政司司长在二○○九至一○年度的财政预算案中公布,政府会在今年年中之前提出修例建议,令香港的资料交换安排与国际标准接轨。这次建议修订《税务条例》中的有关条文,让税务局即使在没有本地税务利益的情况下,也可以应缔约伙伴因本身税务事宜提出的要求,收集和披露纳税人的资料。
「避税港」的问题在今年四月份召开的二十国领导人峰会上备受关注,而我们已透过不同渠道向外国政府解释香港的简单及透明税制。与此同时,我们很高兴得悉经合组织的税务政策及行政中心总裁五月初在报章发表文章,赞扬香港致力符合税务透明化及资料交换的国际标准,同时也清楚指出根据经合组织的准则,香港并不是「避税港」。如香港可采用经合组织二○○四年资料交换条文,相信可进一步向国际社会证明香港绝非「避税港」,并避免国际社会对香港税制的透明度产生负面印象,损害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声誉,甚至导致其他经济体系向香港施加制裁。
考虑到各界的意见,在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采用经合组织二○○四年版本的资料交换条文时,我们会采取慎密的保障措施。我们会透过协定条文、特定附属法例,以及税务局的行政程序三个层面保障纳税人的私隐、知情权和所交换资料的保密性。有关措施的详细建议已载列於我们提交立法会的参考资料摘要。
我希望立法会尽快审议及通过《2009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促进香港扩大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网络,并进一步显示香港支持税务透明化的决心,绝对不是「避税港」。
主席,我谨此陈辞。
完
2009年7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3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