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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律政司司长动议二读《仲裁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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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律政司司长黄仁龙资深大律师今日(七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仲裁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主席:

  本人谨动议二读《仲裁条例草案》。

  这条条例草案建议改革香港的仲裁法。这项改革是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采用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示范法》)的基础上,订立适用於各类仲裁的单一制度。

  现行的《仲裁条例》为本地仲裁和国际仲裁订立了两套不同的制度。本地仲裁制度主要以英国的《仲裁法令》为基础,而国际仲裁制度则以《示范法》为基础。仲裁的各方可藉书面协议,选择由其中一套制度转为采用另一套制度。

  二○○三年四月,由香港仲裁司学会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成立的香港仲裁法委员会,发表了一份报告,建议应重新制定现行的《仲裁条例》,以《示范法》取而代之,以切合现今本地及国际仲裁界的需要。

  律政司在二○○五年九月成立一个工作小组,负责研究上述建议;并在二○○七年十二月发表《香港仲裁法改革及仲裁条例草案拟稿谘询文件》,就有关的改革建议,征询公众意见。

  我们所收到的意见普遍支持上述建议,将现行《仲裁条例》下本地仲裁与国际仲裁之间的分别取消,并在《示范法》的基础上,采用单一的仲裁制度。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改革仲裁法,使有关法律更加方便使用。因此,我们把条例草案制定为一条内容完备的法例,以便使用者可以在同一条法例中找到所有相关条文。

  条例草案给予《示范法》中适用於香港的条文法律效力。这些条文以及所需的修订和补充,会按照与《示范法》相同的次序排列出来。

  条例草案制定后,有关仲裁的法律将会更加清晰、明确和易於取用。

  《示范法》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并获推荐於国际间应用。

  在《示范法》的基础上实施单一仲裁制度,将有助香港商界及其他专业使用一套与国际仲裁做法及发展一致的仲裁制度。仲裁的各方可省却识别有关的仲裁程序是属於「本地」仲裁抑或「国际」仲裁,以及所适用的有关法律的麻烦。

  建议的改革的其中一个目的,是吸引更多人选择在香港进行仲裁程序,并协助推广香港作为区域性的国际仲裁中心。

  条例草案订明可透过仲裁方法,公平及迅速地解决争议,并省却非必要的开支。

  条例草案限制法院只可在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方可干预争议的仲裁。

  条例草案给予仲裁的各方在进行仲裁程序方面有更大的自主权。

  考虑到电子通讯的发展,条例草案已加入新条文,就仲裁程序中通讯的事宜作出规管。

  按照谘询期间所得的大部分意?,条例草案指明关於仲裁的法院聆讯须以非公开聆讯方式进行作为起点。这考虑到保密的重要性,而保密性亦是各方选择仲裁而非诉讼的一个主要原因。

  为了在各方对保密性的要求与法院聆讯透明度所涉及的公众利益之间取得平衡,以及为了仲裁法的进一步发展,条例草案进一步订定条文,指明法院如应任何一方的申请,或在有关仲裁的聆讯中认为该聆讯应在公开法庭进行,则法院可命令进行公开聆讯。

  条例草案亦有条文订明可发表与仲裁程序有关而具有重大法律意义的判决,并可由法院指示应采取何种行动以在判决的报告中不公开某些事宜。

  条例草案特别订有「供选用的」条文,让仲裁使用者得以继续使用现行《仲裁条例》中只适用於本地仲裁的某些条文。此举的目的,在於回应某些仲裁使用者的关注,例如建筑界早已习惯使用标准格式合约,而该等合约订明使用「本地仲裁」来解决争议。

  由於现行的《仲裁条例》在条例草案获通过后将予以废除,因此我们已在条例草案中作出过渡安排,以规管有关法例於条例草案获通过之前和之后展开的仲裁程序的适用情况。待立法会通过条例草案后,我们会在宪报公布条例草案的生效日期。

  本条例草案是香港仲裁法改革的重要里程碑,代表律政司多年来努力与本港的仲裁使用者紧密合作的成果。这是我们的一项重要措施,旨在使香港成为一个更方便进行仲裁的地方。条例草案如获通过,对於香港发展为亚太区的国际仲裁枢纽,将有莫大益。

  我谨向本会推荐本条例草案。



2009年7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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