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动议二读《公职人员薪酬调整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

  以下为公务员事务局局长俞宗怡今日(七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动议二读《公职人员薪酬调整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代主席,我谨动议二读《公职人员薪酬调整条例草案》。

  在今年六月二十三日,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既定的机制,在考虑到现行制度下的六项因素后,就二○○九至一○年度公务员薪酬调整作出以下决定:

(一)冻结低层和中层薪金级别公务员的薪酬;以及

(二)高层薪金级别或以上的公务员减薪5.38%,但高层薪金级别内的任何一个薪点均不应低於$48,700元(即较中层薪金级别的上限$48,400元多$300元);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作出上述决定时考虑的六项因素分别为:

(一)由二○○九年薪酬趋势调查结果而计算出来的薪酬趋势净指标;

(二)生活费用的变动;

(三)香港整体经济状况;

(四)政府的财政状况;

(五)公务员士气;以及

(六)职方对薪酬调整的要求。

  根据法律意见,为确保公务员减薪能在确实无疑的情况下进行,并避免可能的法律挑战,我们需以立法方式进行减薪。所以,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有关高层薪金级别或以上公务员减薪5.38%的决定,需要通过制定《公职人员薪酬调整条例草案》(下简称《条例草案》)才能落实。这亦与二○○二年和二○○三年立法减薪的做法一致。

  代主席,《条例草案》会涵盖以下的公职人员的薪酬及津贴:

(一)属高层薪金级别或以上的公务员,包括医院管理局中工作的公务员(即月薪高於$48,400元的人员);

(二)月薪高於$48,400元的廉政公署(廉署)人员。根据既定的做法,廉署人员的薪酬调整是完全按照属相若级别的公务员的薪酬调整而进行调整;

(三)审计署署长,其薪酬是由行政长官根据《核数条例》(香港法例第122章)第4A条,透过在宪报刊登的命令厘定;

(四)薪酬是根据公务员的薪酬厘定及/或与公务员薪酬调整挂恥而月薪高於$48,400元的公职人员,但不属上述(一)至(三)项的公职人员;以及

(五)与公务员薪酬调整挂恥的津贴。

  《条例草案》不适用於:

(一)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他们的薪酬按照一套独立的机制调整,与适用於公务员的机制没有关连;

(二)政治任命官员,他们的薪酬与公务员的薪酬脱恥。就此,行政长官经已宣布政治任命的官员从本月一日起自愿减薪5.38%;

(三)政府聘用的非公务员合约雇员,他们按照一套独立的聘用条件受聘,与公务员的聘用条件不同;

(四)资助机构的员工,他们按照个别机构所订立的条款和条件受聘,并受《雇佣条例》(香港法例第57章)规管。我们认为,这些人员的薪酬应按照其合约条款及《雇佣条例》的有关规定调整;

(五)薪酬并非根据公务员的薪酬厘定及/或与公务员的薪酬调整挂恥的公职人员;以及

(六)与公务员薪酬调整无关连的津贴,例如:房屋津贴、教育津贴及度假旅费津贴等。

  根据《条例草案》,减薪将於《条例草案》生效后的第一个月的第一天实施。

  代主席,我想借此机会解释一下,规定高层薪金级别内的任何一个薪点均不应低於$48,700元的原因。

  由於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决定冻结中层薪金级别的公务员的薪酬,这个薪金级别在总薪级表上最高的薪点会继续支取月薪$48,400元;而当高层薪金级别公务员被减薪5.38%后,高层薪金级别在总薪级表上最低的薪点则会支取月薪$47,760元。简单来说,一个按较高薪点支薪的公务员的月薪会比一个按低於其一个薪点支薪的公务员的月薪为低。同样的异况亦会在警务人员薪级表以及一般纪律人员(主任级)薪级表发生。这样的薪级表设定既不合理,而且从员工管理的角度亦极不理想。规定高层薪金级别内的任何一个薪点均不应低於$48,700元(即较中层薪金级别的上限$48,400元多$300元)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这项安排亦可确保在将来进行每年的薪酬趋势调查时,目前三层薪金级别的分界线可继续维持沿用。

  代主席,今年的公务员薪酬调整是按照既定的机制及既定机制内的考虑因素而决定,因此,我希望议员能支持《条例草案》。

  代主席,我谨此陈辞。谢谢。



2009年7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56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