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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六题:智障儿童学校学生的离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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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七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何秀兰议员的提问和署理教育局局长陈维安的书面答覆:

问题:

  新高中学制将於今年9月推行。在新学制下,政府会提供12年的教育(包括6年小学、3年初中和3年高中)予智障学生。由於当局把智障学生的离校年龄定於18岁;较迟入学和有学习困难的学生可能因此而未能完成中学课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鉴於《特殊学校资助则例》及《资助学校资助则例》均订明特殊学校的学生可就读至20岁,为何当局在新高中学制下把智障学生的离校年龄定於18岁,有否评估此安排有否违反该等则例;若有评估,结果为何;

(二) 为何上述则例订明特殊学校的学生只可就读至20岁,但却没有订明对就读一般学校的学生的年龄上限;有否评估订明该年龄上限有否违反《残疾歧视条例》(第487章);若评估结果为有违反,当局会否修改该则例,以及修改的详情为何;若评估结果为没有违反,原因为何;及

(三) 在新高中学制下,当局会否就已完成高中教育的智障学生的升学事宜提供协助;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 根据《特殊学校资助则例》,特殊学校的学生如在20岁生日的学年完结后仍希望继续留在中学班,须得到教育局常任秘书长的准许。一直以来,上述的规定,适用於在特殊学校当中,有开办中五会考课程的听障儿童学校及部分肢体伤残儿童学校内该些修读有关课程的学生。肢体伤残学生因其本身的残障需要接受不同的治疗,以致需较长时间学习;听障学生因在语言的接收及表达方面有困难而亦需较长时间学习。上述的安排是因应其学习需要,让该些学生修读较长时间以预备中五会考。

  至於智障儿童学校的学生,基於他们在智能方面的限制,智障儿童学校提供的是调适课程,与主流课程有实质上的差异。在12年教育的过程中,智障儿童学校须因应个别智障学生的发展和能力,为各人订定学习目标和「个别学习计划」,学校并会定期检讨及修订计划,以反映智障儿童的实际学习情鶪,以期学生在离校前能达至本身能力可及的学习水平。

  智障儿童一般在6岁时入学,学生接受12年教育;他们修读的是学校提供的调适课程。目前,教育局原则上准许达18岁而因各种理由较迟入学以致未有接受过12年教育,在下学年延长留校学习。

  教育局一贯都会弹性处理延长留校的申请。具体的机制是:年满18岁而因各种合理原因需继续留校学习的学生可提出申请。除因健康及其他合理原因在一个学年内缺课半年可以延长留校之外,学校亦可以善用核准班数之下的空额,让有合理原因的学生延长留校一年。我们每年均批准一定数量的有关申请。

  在执行方面,我们需要规划学校在下一学年的开班数目,因此,每年均会要求学校提交在下一学年将年满18岁离校的学生数目,以及希望继续留校的学生资料,以便按学生就读人数、预计新入学人数及离校人数等资料,批核下一学年的开班数目,以及处理学生延长留校的申请。

  上述的智障儿童学校学生的离校安排已实施多年。新高中学制於下学年开始在全港学校逐年逐级推行,智障儿童学校的学生会接受12年教育,一贯执行的离校安排(包括弹性处理的机制)亦适用。

(二) 特殊学校与主流学校除在学生离校安排方面不尽相同之外,在各方面亦存在一定差异。为切合特殊学校学生的能力和特殊教育需要,特殊学校在课程、班级结构、每班人数、人力资源和其他行政安排上,均与主流学校有显著的分别。单独把两类学校的离校安排作直接比较并不合适。由於有关智障儿童学校离校安排的司法覆核正在展开,现阶段我们不宜就有否违反《特殊学校资助则例》及「残疾歧视条例」作评论。  

(三) 在新高中学制下,学校会继续在学生接近离校年龄前,为学生作出离校安排,以便他们接受职业训练局、社会福利署及其他机构提供的职业培训或康复服务。

  由於智障儿童学校的学生将修读的是特别为他们而订定的新高中课程,我们需要参考学生完成这新课程的预期学习成果,即在核心科目、选修科目及其他学习经历的表现所达到的水准,并与相关机构合作,探讨他们的进修机会和其他相关事宜。



2009年7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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