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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雇员讹称永久离港提取强积金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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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两名强积金计划成员分别因为在一份向强积金受托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违反《强积性公积金计划条例》485章43E(1)条,今日(七月七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刑事罪名成立,合共罚款港币14,000元。

  其中一名被告周国强,被控违反《强积性公积金计划条例》485章43E(1)条,向受托人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被罚款港币7,000元。

  另一名被告苏贵明,被控违反《强积性公积金计划条例》485章43E(1)条,向受托人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被罚款港币7,000元。

  案情透露,两名被告分别於2008年8月27日及10月22日向受托人以永久离开香港为理由,向受托人申请提早取回强积金。经积金局调查后,发现两名被告人蓄意作出虚假声明,讹称永久性离开香港,而实际上他们并没有永久性离开香港。

  另外,三名高级人员及十一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简称《条例》),今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港币181,400元。

  金升食品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32017687)高级人员岑厚德,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在2002年11月至2003年12月、2006年10月至2007年1月及2008年3月至10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26项控罪,每项控罪各罚款港币2,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52,000元。

  金升食品有限公司同时亦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2002年11月至2003年12月、2006年10月至2007年1月及2008年3月至10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26项控罪,每项控罪各罚款港币2,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52,000元。

  亚洲激成(香港)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36248062)高级人员黄哲元,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在2007年9月至11月、2008年3月及2008年5月2009年1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13项控罪,每项控罪各罚款港币1,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13,000元。

  亚洲激成(香港)有限公司同时亦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2007年9月至11月、2008年3月及2008年5月2009年1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13项控罪,每项控罪各罚款港币1,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13,000元。

  华泰农场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17122958)高级人员黄婉明,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在2006年4月至2008年9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30项控罪,首项控罪罚款港币1,000元,其余29项各控罪罚款港币3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9,700元。

  华泰农场有限公司同时亦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2006年4月至2008年9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30项控罪,首项控罪罚款港币1,000元,其余29项控罪各罚款港币3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9,700元。

  高警卫(香港)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20840371) 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2008年9月至2009年1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5项控罪,首两项控罪各罚款港币1,500元,其余3项控罪各罚款港币2,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9,000元。

  金凌国际有限公司经营第一栈(商业登记号码:30333120)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2008年9月至11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3项控罪,首两项控罪各罚款港币1,000元,其余1项控罪罚款港币1,5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3,500元。

  添利联盟有限公司经营味皇餐厅小厨(商业登记号码:36586270)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1项控罪,被罚款港币5,000元。

  森记海鲜酒家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21613068)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1项控罪,被罚款港币3,000元。

  宏滔企业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33792343)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1项控罪,被罚款港币3,000元。

  联赏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38516988)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1项控罪,被罚款港币3,000元。

  法华企业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17917113)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1项控罪,被罚款港币3,000元。

  饶敏芝经营康妮美容纤体中心(商业登记号码:37213909)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1项控罪,被罚款港币2,500元。

  积金局今日亦代17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9名雇主追讨约港币118,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谭进伟前经营伟利工程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2,663.53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八名与讼人,包括速迅达有限公司、杨嘉丽经营日升旅游公司、三星顾问有限公司、恒达科技有限公司、新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慧扬有限公司经营之伊贺日本料理、张耿民经营威富制作公司及Khan Nadin trading as New Famous Fas
hions,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2,214.72元、10,995.66元、10,262.9元、6,825元、4,505元、797.06元、840元及252.76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下令各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港币220元、180元、129元、153元、135元、106元、125元、109元及109元。



2009年7月7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20时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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