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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因欠薪被判社会服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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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忠有限公司经营之新福运海鲜火锅酒家的两名董事,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七月七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分别被判160小时及120小时社会服务令。

  劳工处发言人欢迎有关裁决,并表示该裁决向公司董事或负责人发出强烈信息,他们有个人责任确保公司根据《雇佣条例》发放工资。
  
  案中涉及八名职位为收银员、侍应、厨房员工及营业经理等的雇员。有关收银员去年六月份的工资没有在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至於另外七位雇员则是在终止雇佣合约后七天内仍未能收取到期的工资,涉及薪金总额为174,867.74元。

    有关公司违反了《雇佣条例》的规定,劳工处经调查所搜集的证据显示上述欠薪个案是在有关的董事的同意、纵容或疏忽下犯有的。

  《雇佣条例》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五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届满或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任何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此外,根据该条例第六十四B条,凡法团违反支付工资的规定,且经证明该罪行是在该法团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同类的人员的同意或纵容下犯有的,或可归因该法团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同类的人员本身的疏忽,则该董事、经理、秘书或同类的人员即犯了相同罪行。违例者会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发言人说:「劳工处不会容忍蓄意欠薪行为,并会竭尽所能将违例雇主及公司董事或负责人绳之於法。」

  如雇员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劳工处的投诉热线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举报。



2009年7月7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4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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