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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声音广播服务发牌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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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七月七日)宣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公布一套审批声音广播服务牌照申请的准则。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同时决定应向立法会提交《2009年电讯(修订)条例草案》,在法例中订明该套发牌准则。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发言人说:「公布发牌准则有助提高现时根据《电讯条例》发牌制度的透明度。」

  发言人续说:「这套准则是根据本地审议广播牌照申请的经验以及参照国际间的最佳做法制订。」

  当确定有合适的频谱可供使用这个凌驾一切的因素或条件的前提下,声音广播牌照的申请将根据下列准则审议:

(a) 财政方面的稳健性及投资承担;
(b) 管理及技术专长;
(c) 节目的种类、数量及质素;
(d) 技术上的可行性及质素;
(e) 开展服务的速度;
(f) 如须进行建造工程,所造成不便的程度;
(g) 对本地广播业、听众及整体社会带来的利益;
(h) 控制质素及遵守规定的能力;以及
(i) 是否适当人选。

  发牌准则将上载至商务及经济发展局辖下通讯及科技科的网站(www.cedb.gov.hk/ctb)。广播事务管理局(广管局)就声音广播牌照申请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作出建议时,亦会采用这套准则。

  《2009年电讯(修订)条例草案》旨在透过法例订明这套发牌准则,同时亦授权广管局发出指引,示明该局拟如何履行其职能,就声音广播牌照申请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作出建议。

  当局将於二零零九年七月十日在宪报公布《2009年电讯(修订)条例草案》,并於二零零九年十月提交立法会。

  根据《电讯条例》第13C条,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考虑广管局作出的建议后,可批发维持和营办声音广播服务的牌照。



2009年7月7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6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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