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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雇主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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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3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简称《条例》),今日(七月六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港币11,000元。

  Stephen Finley trading as Finley & Co. (商业登记号码:17834648) 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2009年1月至2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2项控罪,每项控罪各罚款港币3,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6,000元。

  奔腾工程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22185614)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1项控罪,被罚款港币3,000元。

  Extreme (Group) Technology Limited(商业登记号码:35369641)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2008年4月至5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2项控罪,每项控罪各罚款港币1,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2,000元。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4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约港币375,000元。

  区域法院今日向4名雇主颁布判令,4名与讼人Binary Consultants Limited、创发食品有限公司、丽花发廊有限公司及君图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因分别拖欠其3名、5名、6名及9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14,555元、92,694元、90,240.06元及77,487.99元。

  而今日积金局亦代9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1名雇主追讨约港币40,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海安护卫有限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0,710.14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各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分别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为港币395元。

  较早前,海安护卫有限公司在观塘裁判法院,承认1项没有为其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的控罪,被罚款港币8,000元。



2009年7月6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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