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选民登记修订规例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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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管理委员会(选管会)今日(七月三日)在宪报刊登三条与选民登记事宜有关的修订规例。
有关修订规例涉及《选举管理委员会(选民登记)(立法会地方选区)(区议会选区)规例》、《选举管理委员会(登记)(立法会功能界别选民)(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投票人)(选举委员会委员)规例》及《选举管理委员会(选民登记)(村代表选举)规例》。
选举事务处发言人说:「立法会在六月二十四日通过《在囚人士投票条例》后,选管会须修订上述三条规例,以配合《在囚人士投票条例》的条文,并订明相关的实务安排。」
是次修订使以下的实务安排得以落实:
1) 选举登记主任可以安排增设额外的查阅地方,以便在囚或受羁押人士查阅所有类别的遭剔除者名单;
2) 在囚或受羁押人士可以邮寄方式提交申索或反对通知书,毋须亲身前往有关办事处;及
3) 如果某位选民是在囚人士,并以《立法会条例》所订明的某个地址当作为住址作登记,而他在出狱后又没有把新住址通知选举登记主任,则选举登记主任可把该位选民的记录载入遭剔除者名单,毋须事先根据其登记地址另作查讯。
此外,在修订后,上述首两条选管会规例中关於「主要住址」的定义,将可配合已经《在囚人士投票条例》修订的《立法会条例》就在囚人士登记为选民所订明的地址类别。
三条修订规例将於七月八日提交立法会。
完
2009年7月3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4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