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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芬兰签署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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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刘吴惠兰今日(七月二日)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芬兰外贸与发展部长帕沃.韦于吕宁在芬兰赫尔辛基签署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刘吴惠兰说:「香港和芬兰享有极良好的贸易及经济关系,有关协定将进一步加强我们在这方面的联系。」

  根据协定,双方政府须给予投资者公平待遇、在投资被征收时作出赔偿,及容许投资和收益自由转移至境外。该协定也规定投资纷争可根据国际认可的规则解决。

  刘吴惠兰表示:「协定将令香港和芬兰共同受惠。它给予芬兰投资者额外保证,他们在香港的投资将得到充分保障。同时,香港商界在芬兰的投资亦可享受类似的保障。」

  该份协定的有效期为十五年。此后,除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否则该份协定将保持无限期有效。

  这是香港签署的第十六份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现时香港已和(按时序排列)荷兰、澳洲、丹麦、瑞典、瑞士、新西兰、意大利、法国、德国、比利时-卢森堡经济联盟、奥地利、日本、韩国、英国和泰国签署同类协定。




2009年7月2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9时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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