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一名雇主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

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一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简称《条例》),今日(六月二十六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罚款港币15,000元。

  凯顺运输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32158394)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零零六年八月至二零零七年十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全数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15项控罪,每项控罪各罚款港币1,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15,000元。

  另外,积金局今日向一名雇主申索港币5,000元拖欠强积金供款的罚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恒信广告制品限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支付因拖欠供款而被积金局征收的罚款港币5,000元。

  审裁官又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为港币264元。



2009年6月2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09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