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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就《2009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及《最低工资条例草案》与传媒谈话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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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今日(六月二十四日)下午就《2009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及《最低工资条例草案》与传媒的谈话内容(中文部分):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这次邀请大家到来是有两项重要的劳工法例在今日出台,这两项重要的条例草案,我们今日已提交资料给立法会,我觉得大家都会关注,和大家分享一下。大家记得,政府承诺会在今个立法年度提交两条在劳工法例方面重要的草案,第一是改善劳资审裁处,即劳审处,裁断的执行,有些雇主往往蓄意逃避有些判令的责任,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我们承诺今年会提交草案在源头解决问题。第二是,政府较早前亦承诺全面引入最低工资,我们承诺在本立法年度休会前引入,我们现在完全履行承诺,我们今日已把资料提交立法会,两条草案会在星期五刊宪,然后在七月八日进行首读及二读。整个流程大家都知道。这两项条例草案我形容是政府一项保障劳工权益的重要决定,亦可说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在保障劳工权益的工作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我首先讲一讲第一条草案,《2009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这是针对劳审处有关欠薪及法定权益的保障裁决出来后,往往有雇主故意拖欠或不履行责任付款予雇员。这问题已困扰了劳工界整整四十年,所以我形容是个「老、大、难」的问题,现在我们真的有重大突破,我形容是历史的第一步,把拖欠行为刑事化,即是我们在雇佣条例下订立一项新罪行。裁断出来后,雇主是有经济能力而故意不履行,会构成刑责,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决定。我们有很清楚的界定,款项到期后十四天内,如不支付,即属违法,最高刑罚与现时雇佣条例中欠薪的最高刑罚一样,即罚款可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我要麹调,新罪行是针对有经济能力但故意拖欠裁断款项的雇主,而非有真正财政困难的雇主。如有真正困难,他们往往已循清盘途径或破产途径启动破欠基金协助雇员。我要强调,雇员付出辛劳后应得到报酬,拖欠薪金和其他法定权益有违社会公义,我们不能姑息,政府在这点的立场很清晰。

  我相信这些罚则如获得通过,有一定的阻吓作用,同时会有清楚讯息带给社会人士,劳审处有关欠薪和法定权益的裁断,一定要遵守,确保雇员权益受到保障。劳工处辖下的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处理款额不超过八千元及十个索偿人以下的申索,亦与劳审处一样,今次法例也包括在内。如果在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有裁决出来,但不遵从,这个刑罚也生效,即全面,不论大额、小额都受到保障,这点很重要。

  最低工资也是一个大家很关注的问题,也可说在社会讨论经年,现时政府的立场很清楚,我们会立法。现在我们履行诺言,时间表方面,我稍后会交代。

  我们的目的是建立一个恰当的最低工资制度,我们要紧记有四个元素,第一是防止工资过低,即不要有过低的工资出现;第二是尽量减少低薪职位流失,不想见到最低工资造成大量就业问题;同时要维持本港经济发展、竞争力及经济增长,要在几方面取个平衡。

  我们明白香港是外向型经济体系,我们的工资及价格的灵活性,对保持本港竞争力,特别是抵御外围经济冲击很重要;但另一方面,我们觉得保障弱势社群,特别是弱势的劳工及促进社会和谐,同样是重要的社会政策目标,所以两者我们都同样重视。

  在草拟最低工资草案时,其实我们做了很多功夫,大量的工作。在过去大半年,大家有目共睹,在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上,在过去一、两年,我们不停工作,劳工处同事花了很多时间,很详细、很广泛地征询所有有关人士、所有持份者、有关的团体,分析数据,希望可以平衡各方面的利益。

  社会人士对最低工资其中一个最关注的就是涵盖的雇员范围。我们经过很全面及审慎的考虑,充分分析了持份者不同的意见,我们现时在草案的建议是有两个组群要豁免。第一个豁免的是留宿家庭佣工,不论是本地或是外籍的留宿家庭佣工,我们都觉得需要豁免。我们就建议豁免的理据想得很小心,亦很全面,有几个理由我们觉得非常充分。第一,家庭佣工,特别是留宿家庭佣工的工作很独特,情况很独特,首先是家务种类繁多及多样化,而留宿家佣要随时候命,可说是二十四小时随时需要工作,工作地点与休息地点是同一地点,由於最低工资的机制建议以时薪计算,在这情况下,雇主根本无可能确定他们的实际工作时数,从而厘定所须支付的薪金。这是一个困难。

  第二点我们要考虑到,这亦是一个很重要的考虑,留宿家庭佣工享有所谓的非现金权益。这些非现金权益是什么?由於他们住在雇主家中,一般来说,他们享有免费住宿,水、电、煤全部都不用支付;由於他们住在雇主家中,亦是上班的地方,可以省却交通开支,这是他们独特的地方。香港目前有二十五万多的外佣,他们的情况大家都很清楚。他们有免费膳食,雇主提供膳食或膳食津贴,标准雇佣合约规定要提供膳食或膳食津贴,同时免费医疗,正是雇主要负担的,及往返原居地的?费等。在七零年代开始,为加强外佣的保障,我们已有「规定最低工资」,目前的水平为三千五百八十元。基於这些理据,我们觉得需要豁免留宿家庭佣工,因为在操作上很难计算工时,以及他们有所谓的非现金权益,这其实是工资,只是不以钱去表达,但有非现金的表达。我们征询了法律意见,这个做法完全有法律理据支持。

  第二类要豁免的是实习学生,基本上我们说的是大专生,我们接触了很多院校,十二间有颁发大学学位的院校,其他院校我们也有接触,亦听取了他们的意见,今次反映了他们的诉求。一般来说,有雇佣关系的实习学生,我们觉得应受到保障,但有一类,如果是与学分有关,是必修的,必须完成实习才可以取得学位,或完成课程,或取得资格等,他们没有选择,全日制经评审课程,我们做了功夫,认为这些是必然的,没有选择的,如他们不实习,没有机会完成课程,这一类我们回应院校诉求,特别豁免了他们。其他与课程无关的实习一定要受最低工资机制的保障。

  另一类我们很关注的是残疾人士,很担心残疾人士的情况是怎样,经过详细考虑后,我们建议草案应让残疾人士同样受到保障,这是基本原则。理解到有残疾人士可能因残障影响生产力,导致就业有困难,所以我们建议有个机制存在。权在他们,他们可要求生产力评估,一个客观的生产力评估。这个评估确保他们知道自己的工作能力在哪个水平,如水平没有问题,应取得最低工资,与健全人没分别,但如有偏离,是根据评估厘定他们应得工资水平,有弹性,可以确保残疾人士就业不会因最低工资而受损,亦确保有些残疾人士与健全人士没有分别应享有最低工资,这是平衡两方面的灵活做法。

  为了厘定恰当的最低工资水平,统计处及有关部门已开始搜集有关数据,特别是工资的数据,第二季、第三季一直做,我们希望在年初,把数据提交临时最低工资委员分析和讨论,从而向政府建议首个最低工资水平,这是我们的时间表。我们也要给雇主和商界时间去适应新制度,在人事管理方面,在档案方面,在电脑程序方面可能要做功夫及适应,我们相信最快应在明年年底或一一年年初,如一切顺利,最低工资就可以尽快落实。

  最后,我想强调政府一直重视劳工权益,我们今次的承诺,两项重要的法例,我认为是划时代的劳工法例,香港劳工史上重要的里程碑。政府亦一贯地不断因应香港的经济发展的步伐及社会的需要,照顾劳资双方的需要。在几个大原则下,会不断检视劳工法例,完善劳工保障,最重要是缔造和谐的劳资关系。

记者:有没有探讨过,如果是违反「最低工资」的话,罚则会是如何去处理?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违反「最低工资」与违反其他《雇佣条例》的条款是没有分别的,即是当欠薪来处理,最高刑罚是罚款三十五万元,入狱三年。即是说「欠薪」的条款一模一样适用於最低工资方面,这是一个很充分的保障。

记者:我想问第一条法例,即是拖欠薪金那一条,你可否提供一些在过去一年或是几年有多少同类的案件?如果实行这条法例后,预计会有多少宗个案可以成立?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我们没有一个实际数字,因为这是司法机构的。但大家对这样的情况是一向有所听闻的,有些拖欠七、八年。事实上我们在去年七月开始有一个执行判令支援的服务,即是在我们劳资关系组,每一个组别中,条例还未生效,我们答应我们会做功夫时,我们在劳工处的劳资关系科中有一位同事是专门负责提供支援,即是如果有些雇员取得了裁决,但却不能取回他应得的款项而求助的,那个数字可以反映出来。但我们没法知道,因为若雇员不告诉我们,我们是没有办法知道的,因为这是民事。这方面的数字在过去一段日子,由去年的七月十四日至今年五月底为止,我们前后提供了资讯,或是提供了协助的,有二千八百一十六名雇员。你可以看到这个数字,事际上是相当多的。但我们无可能知道有多少,因为雇员不回来告诉我们,我们是不知道的。有些人可能会不再追究,但我觉得在社会公义上,我们一定有责任要带出这个讯息给社会人士知道,我们民事的诉讼,是民事的索偿,是一个裁决,如果裁断不执行的话,我们觉得有理据可以刑事化它,我们会检控,以往我们做不到的。

记者:预计法例生效后会有多少宗呢?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我们很难估计,但相信这讯息很清楚,因为现时的困难是追讨,要执行判令,责任在原诉人身上,可以说是雇员身上,雇员往往碍於程序,因为要执达史,又要陪执达史去抄封,又要有钱进入法庭,最重要的是时间很长,往往对他们来说构成一种障碍,亦有一些可能会心灰意冷,这是绝对不公道的。我们今次这样做,是给雇员讨回一个公道,他们取回应得权益,所以政府今次这个决定是锐意保障雇员权益方面,作出一个很大的决定。

记者:最低工资,你说会有足够时间给商界准备之外,会不会有一个过渡期?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过渡期方面,我相信暂时在现阶段,我看不到有需要,但有一段时间给他们适应,那已经等於是一个准备;我们的看法是这样,因为现时跟我们的时间表去做,首先,我们今次是一个主体法案,现时这项草案引入立法会,一读、二读,然后,当然要审议,一项这么重要的法案,一定要经过审议。我们估计这是需要时间的,一方面需要审议,另一方面,第二条腿就是我们的临时最低工资委员会,希望会在年中给政府建议一个最初的最低工资水平,大家都很关注究竟最低工资时薪是若干呢?到时他们用一个以数据为依归的方法,亦广泛听取社会人士意见后分析,客观地分析,提出一个建议给我们,到时我们需要使用透过一个附属法例的形式,用附表形式去处理。

记者:我想问有关残疾人士方面有一个工作表现的评估,有否属意那个机构去执行?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我们在残疾人士方面的评估,机制一定要简单,不能复杂,如果复杂的话,可能对於雇主、雇员都构成一种障碍。但我们亦要客观,所以我们会把实际详细机制的运作,未来这几个月我们会厘定。但构思很简单,我们找一些评估员,评估员可以是物理治疗师,可以是社工,亦可以是其他专业人士,懂得和了解残疾人士的专业人士,他们作为一个评估员去评估,他们的评估就是中肯的。最重要的是权,要求评估不是雇主,我们避免滥用,是由雇员要求。即是说如果你担心就业会有困难,或者有些工种对有些残障影响到就业,可以要求评估,这个权利是在雇员身上,好处就是没有争拗。如果评估出来后,发觉他原来是没有问题的,他就可以享有最低工资;如果他有八成的、九成的,到时就看看结果,是否取回八成、九成的工资。这是很客观的,我们事前与很多团体接触过,残疾人士的机构、院校、团体,我们经过磋商,大家倾谈得很详细,这可以说是倾谈出来的结果。

记者:你们有没有评估过引入最低工资对失业率的影响?第二个问题是有否参考过其他国家当在引入最低工资时最大的问题是什么?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这些问题一定要交给临时最低工资委员会,因为他们在探讨工资水平,特别是最初的水平定在什么地方时,这是要拿捏很小心。我们能够有一个很恰当的水平,一方面我刚才所说的四条支柱我们要记住,第一,我们订最低工资的目的就是防止过低的工资,这是有一个公道的,不可以过低的。但另一方面又不可以有大量的低薪工种流失,如果不是这样的话,亦是令失业的机会增加,我们不想见到。第三,我们香港的经济增长和竞争力不能够受到窒碍。我们要取得平衡,所以委员会如何去做呢?这方面他们就要取得数据。所以我们第二、第三季开始做一个很大型的工资数据搜集,亦要看看我们一万间企业,六万个雇员的抽样,很多是中小企,是十人以下的。以前我们没有这方面的数据,因为香港从没有做过一个最低工资,统计处没有这方面的数据,我们开始取一些很仔细的工资有关数据,包括员工的学历、年龄、背景、工种等,从而作一个全面的客观分析,究竟应该在什么水平?所以这个问题一定要在委员会内未来几个月一个重点的工作。

记者:如果水平订得过高,会否对失业率会影响大?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大家都知道,如果是太高的话,当然影响会很大。所以高与低并不是现阶段我们需要太过担心的。最重要是我们先搜集数据,我们是要以数据为依归,这是最基础,即是说是一个客观的,是一个全面看的数据。

记者:第二个问题,你可否讲讲其他国家在引入最低工资时遇到的问题是什么?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英国的例子,其实英国是有成功的经验,我们今次亦是参考了很多英国的经验,因为英国在最低工资推行期间,事实上对於经济的影响不大,当然,这要视乎於英国自己本土的情况。但我觉得最重要的是要看我们香港的数据,我们一定要取得数据,所以我们强调明年年初是一个重要的时刻,因为到时数据分析好,交给临时最低工资委员会作一个探讨、研究时,那是一个关键时刻。

记者:刚才你说豁免了佣工,但会否在家庭佣工这个范畴订另外一套的最低工资建议呢?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我想我们是不会的。因为很清楚说明,撇开两件事来说,外籍家庭佣工已经有充分的,在多年来已经有规定的最低工资存在,所以我们已经交代了的。另外,就是始终你是一位家庭佣工,如果你是留宿的话,我们说的是留宿的家庭佣工是很难计算工时的;同时,亦有一项非现金的权益方面要考虑的,是有几件事一起放进去全面去看这件事。所以我们无意订另一个最低工资,这是很复杂的。

记者:立法会会很快通过吗?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我相信今次大家都期待了很久,我们亦是经过很多年的讨论,现时有一个突破,所以我形容这是一个来得不易的决定。我相信立法会亦明白到我们过去的努力,劳工处在过去一段日子,我们真的是做过广泛的谘询,是很深入的谘询,我相信我们有一个很好的基础,应该尽快玉成其事。

记者:商界会通过吗?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商界应该在这个问题上,我相信他们基本上是接受了政府的决定,即是说最低工资是势在必行的,大家是明白的。当然,商界的忧虑就是水平定在哪里?会不会有一些对经济的影响?这些全部我们都是明白的,所以在委员会的工作中很清楚,它的职权范围写得很清楚,就是:防止工资过低之余,要确保,第一,不能有大量低薪职位流失;第二,就是维持香港的经济和竞争力,能够维持这三方面是很重要的。

记者:不包括外佣怕有法律诉讼吗?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我说过很多次,我们取得清楚的法律意见,这方面在法理上,在法律的基础上,我们是很稳健的。

(请同时参阅发言全文英文部分)



2009年6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0时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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