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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动议《在囚人士投票条例草案》委员会审议阶段致辞全文(三)(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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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六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在囚人士投票条例草案》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增补第1A条(生效条文)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动议二读新订的第1A条,载明经制定的条例会由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於宪报公告的指定日期起实施。

  加入有关条文可以让当局为不同部份的条文指定不同的生效日期,让我们一方面可安排《条例草案》与投票有关的条文,与有关投票实务安排的附属法例稍后一并实施,为在囚人士及受羁押人士行使投票权的安排提供一致及完整的法理基础。

  另一方面,《条例草案》其他条文主要为在监狱外没有家居的在囚人士,订定他们登记为选民时所采用的登记地址安排。由於这些条文毋须等待附属法例修订,加入有关生效条文可以令这些专为在囚人士而设的选民登记安排尽早生效。正如我在动议恢复二读辩论时所表示,我们计划於七月三日首先实施这些条文。

  法案委员会已审议并支持在《条例草案》加入生效条文。多谢主席。



2009年6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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