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建议改革香港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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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议改革香港的仲裁法,使它更易於应用及配合国际惯例和发展。
改革仲裁法的其中一个目标,是吸引更多商界人士选择在香港进行仲裁程序,有助推广香港作为区域性解决争议中心。
改革建议载於《仲裁条例草案》,将於星期五(六月二十六日)在宪报刊登。政府已就有关改革建议征询仲裁机构、法律界代表(包括香港律师会及香港大律师公会)、学者、公营机构、相关私营机构及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
当条例草案通过成为法例后,可於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采用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示范法》)的基础上,订立适用於各类仲裁的单一仲裁制度,从而取消现行条例中本地仲裁与国际仲裁之间的分别。
条例草案亦使适用於香港的《示范法》在适当的变通及适应后,产生法律效力。与现行制度比较,条例草案限制司法干预的机会,让以仲裁解决争议的各方有更大的自主权。
条例草案涵盖不同范畴,包括《示范法》的解释原则、进行仲裁时的程序及仲裁裁决的执行。此外,草案亦载有「供选用的」条文,让使用仲裁服务的人得以继续使用现行条例中只适用於本地仲裁的某些条文。
由於现行的《仲裁条例》在草案通过后便会被废除,草案亦载有有关保留及过渡性安排的条文。
立法会将於今年七月八日进行首读及开始二读辩论条例草案。
完
2009年6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22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