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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动议二读《燃油污染(法律责任及补偿)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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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今日(六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燃油污染(法律责任及补偿)条例草案》动议二读的致辞全文:

代主席:

  我动议二读《燃油污染(法律责任及补偿)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要实施由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燃油公约》),该公约就非运油船因漏油或排放碳化氢矿物油类(例如船用燃油)而造成的污染损害,设立赔偿制度。香港过去亦曾就运油船,实施一条相近的国际公约,即《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并制订本地法例(《商船(油类污染的法律责任及补偿)条例》(第414章))。

  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 订定船东就漏油相关事件的法律责任,并按国际要求订下船东的责任上限,以及就这法律责任,要求总吨位在1,000以上的船舶须购备强制保险或得到其他担保;

─ 因应相关国际规定,仅在内河航限作业的本地船只亦须为其所造成的污染损害承担法律责任。但鉴于涉及本地船只的燃油污染事故极少,且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又相对轻微,我们建议按《燃油公约》第7条,豁免这些船只遵从购备强制保险的规定;

─ 赋权海事处处长或获其授权的机构向船东发出证书,以证明其船舶具有符合《燃油公约》所规定的保额及其他相关规定的有效保险合约或其他保证合约;

─ 赋予蒙受燃油污染损害的人士向相关承保人直接提出诉讼的权利;

─ 界定船舶船东的雇员及代理人等人士的法律责任;以及

─ 向海事处委以若干必需的执法权力等。

  代主席,实施《燃油公约》可为香港就非运油船造成的漏油污染损害建立有效的补偿制度,并与其他缔约成员的司法管辖区的补偿制度看齐。实施《燃油公约》亦可确保有关方面须迅速地就燃油污染损害支付足够和有效的补偿。此安排可进一步巩固香港国际航运中心的地位。由于行走国际航程的船舶在世界其他地方均须符合相同的国际规定,这项建议不会增加船东的成本。业界亦对香港实施《燃油公约》表示支持。我希望各位议员支持并早日通过落实此条例草案。

  多谢代主席。



2009年6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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