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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题:街头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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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六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叶国谦议员的提问和署理民政事务局局长许晓晖的答覆:

问题:

  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任何人在公众地方进行任何游戏,以致在该处造成阻碍或形成喧闹的集会,即属违法。有不少市民向本人反映,该条例窒碍了不少有特色的街头表演。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当局曾根据什么具体原因阻止街头表演;及

(二)会否重新考虑与各区议会合作,由区议会负责统筹推行街头表演专区试验计划,在全港合适的地区划出地点供街头表演之用;若会,详情如何?

答覆:

主席:

  香港的文化政策,是致力营造一个有利於表达自由和艺术创作的环境,并鼓励更多市民投入参与文化创作或表演活动。在这个大前提下,并在不影响公众安全和不对市民造成烦扰或阻碍的原则下,我们欢迎街头表演作为一种可进一步丰富城市特色的艺术表演形态,亦了解社会人士在这方面的期望。

(一) 本港法例并没有明文规定禁止街头表演,亦没有界定「街头表演」或「街头表演者」。一般而言,街头表演者与一般市民一样,必须遵守本港法例,包括不得在任何公众地方对他人及/或交通造成滋扰、烦扰或阻碍;不得造成噪音滋扰,以及不得作出不雅、淫亵、令人反感或令人厌恶的不良表演。相关法律条文主要载列於《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噪音管制条例》(第400章)及《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第390章)等。如街头表演活动违反任何法律规定,警方会视乎个案的具体情况,向有关人士作出劝喻或发出口头警告,并可能会要求有关人士终止表演,或根据有关法例提出检控。

  警方并没有备存过去三年违例街头表演活动个案所涉及的具体法律规定的统计数字。

(二) 在户外场地进行艺术表演,可让艺术爱好者展示其创作才华,亦让市民有更多接触艺术文化的机会,增添社区文化气息,我们是欢迎和支持的。因此,当局及艺术团体不时在户外场地举办文化活动,例如:康乐及文化事务署今年二月在荃湾举行的「舞蹈日」,利用了荃湾大会堂的露天广场、大堂,场外的行人天桥等地方,展示不同风格和形式的舞蹈表演。今年七月「第二届香港胡琴节」期间,香港中乐团将会联同香港演艺学院的学生及从外地来港的胡琴手在香港文化中心广场举行黄昏音乐会。另外,民政事务总署也会在今年九月至十二月期间,联同区议会和社区艺术团体,在十八区举行「社区艺术日」,当中会包括户外街头表演。

  我们会继续与区议会探讨,找寻适合街头表演的地点,计划在今年底前以试点形式与区议会合作推行街头表演区,使社区文化艺术活动更加活跃。



2009年6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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