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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五题:非法占用政府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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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六月二十四日)立法会会议上余若薇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人接获蒥民的投诉,他们表示早於1990年代就已有预定用途的新田公园内的一条行人径遭人非法改建成行车道路一事,向地政总署作出投诉。申诉专员公署於2008年发表调查报告后,地政总署承诺尽快修复行人径。最近本人接获地政总署回覆指将以规范化方式处理该宗事件,不会就该等非法行为采取行动,并表示以规范化方式来处理非法占用政府土地的个案是政府既定而且务实的政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曾否以规范化方式处理已有预定用途或非空置政府土地上被非法占用的问题;过去3年,政府以规范化方式处理非法占用已有预定用途或非空置的政府土地的每宗个案的下列详情:

* 地点
* 所涉面积
* 非法占用已有预定用途或非空置政府土地的情况
* 接获关於非法占用已有预定用途或非空置政府土地的投诉或举报的年份
* 政府以规范化方式处理该个案的年份

(二) 在作出是否以规范化方式处理非法占用已有预定用途或非空置政府土地的个案的决定时,有否既定准则作为依据;若有,详情为何;若没有,原因为何,以及会否制订相关准则;

(三) 在进行以规范化方式处理非法占用已有预定用途或非空置政府土地时,需否遵守既定的程序;若然,该程序的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以及会否制订该程序;及

(四) 在以规范化方式处理非法占用已有预定用途或非空置政府土地前,需否作公开谘询;当蒥民不满意政府以规范化方式处理有关个案,现时是否有机制让蒥民提出投诉;若有,详情为何;若没有,原因为何,以及会否制订相关的机制?

答覆

主席:

  元朗地政专员於二○○五年九月接获匿名信件,投诉有人将一条主要位於元朗新田一幅由政府土地牌照规管的土地上的行人径,非法改成一条同时可供车辆使用的通道。不过,元朗地政专员后来知悉该通道在二○○五年之前,甚或更多年前,已有车辆使用;而根据元朗民政事务专员进行的地区谘询所得的结果,大部分当地居民都要求保留该通道,以供行人及车辆使用。此外,民政事务专员已答应考虑按一般乡村通道的标准,改善该通道的路面,并会就此进行地区谘询工作。有关个案的详细资料,已载列於地政总署於二○○九年六月十二日呈交立法会环境事务委员会打击非法弃置废物小组委员会(小组委员会)的资料文件第CB(1)1911/08-09(02)号。有关政府部门的代表亦在二○○九年六月十五日出席小组委员会会议,与委员作出讨论。

  就问题的四个部分,我现答覆如下∶

(一) 以往发出政府土地牌照的目的,是要整顿新界乡间的寮屋或对某特定用途的土地批出牌照。不过,这类牌照现时已甚少批出。政府目前采取的政策,是在适合的情况下,把短期内不会发展的空置政府土地,通过短期租约方式,批出作临时用途;同时在适当时候把旧有的政府土地牌照逐渐转换成短期租约,以便更有效地实施土地管制。如发现有非法占用政府土地的情况,地政总署可能会通过向占用人发出修订或新的短期租约(或修订政府土地牌照),把占用情况纳入规范。自二○○七年年初至今,地政总署辖下各分区地政处(地政处)已完成以短期租约规范扩大租约范围的资料见附件。
   
(二) 一般而言,如被非法占用的政府土地在短期内无须收回作其他发展用途,以及通过修改短期租约(或修改政府土地牌照)或发出新短期租约以规范占用该土地的申请不违反其他现行政策,则地政处可考虑接纳该申请,把占用情况纳入规范。这是解决非法占用政府土地问题的务实方法,也无需当局动用大量人手巡查,以防止有关土地再被非法占用。

(三) 地政处在处理这类个案时,一般会征询各相关部门(例如规划署、屋宇署、运输署、路政署及渠务署等)以及有关地区民政事务专员的意见。如没有收到反对意见,地政专员可考虑批准有关申请。以规范化方式批出的短期租约,一般须缴交市值租金。 

(四) 民政事务专员在获地政处邀请谘询规范非法占用政府土地的个案时,会就个别情况征询地区人士的意见。民政事务专员亦会应地政专员的要求协调不同的意见。



2009年6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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