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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一题:人对人促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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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六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谭伟豪议员的提问和署理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的答覆:

问题:

  《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已于二○○七年年底生效,市民可选择不接收预先录制讯息等商业电子讯息。然而,人对人促销电话则未受该条例规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按商业性质和种类分别列出当局每年接获多少宗有关人对人促销电话的投诉,如何跟进投诉,以及跟进的结果为何;

(二)当局会否重新考虑立法规管人对人促销电话;若会考虑,详情及推行时间表为何;若不会,原因为何;及

(三)针对上述问题,当局有否参考及研究外国相关经验,以保障市民不受该等促销电话滋扰;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以及日后会否进行相关研究?

答覆:

主席:

  在回答议员提问之前,我先解释《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条例》)的背景及实施后的最新情况。

  《条例》于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全面实施,规管发送商业电子讯息,包括预录电话讯息、短讯、传真和电邮等。现时,《条例》并不涵盖人对人的促销电话,主要是因为香港大部分的商业机构属于中小型企业,他们依赖这渠道作促销活动。因此政府在制定《条例》时,经平衡各方意见后,并未将人对人促销电话列入规管范围内,以免影响正常电子促销活动的发展。

  不过,政府一直密切监察人对人促销电话的情况。为了解这类电话对公众的影响和评估公众与业界的意见,电讯管理局(电讯局)已委托顾问进行公众意见调查,并向业界收集意见。政府现正分析所收集到的意见,预计于本年暑假后公布两项调查的结果和发表我们对是否需要就人对人促销电话采取进一步行动的意见。

  另外,《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载有关于在直接促销中使用个人资料的条文。根据该条例,凡资料使用者将个人资料用于直接促销,如资料当事人要求资料使用者停止使用有关资料,资料使用者须依从有关要求。

  就议员提出的问题,我现答覆如下:

(一)由《条例》于二○○七年十二月全面生效至二○○九年五月为止,电讯局共处理9,158宗个案,当中128宗涉及人对人的电话。在这128宗的个案中,94宗涉及商业促销活动,9宗关于意见调查,余下25宗个案的举报人士并未就电话内容提供资料。

  由于人对人促销电话现时不受《条例》所规管,电讯局未获授权就有关涉及人对人电话的投诉进行调查。如有关电话涉及使用投诉人的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用途,投诉人可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要求致电者停止使用有关资料作直接促销用途。如有关电话涉及行骗或滋扰成份,电讯局会建议投诉人向警方举报。

(二)为了解人对人促销电话对公众的影响和评估公众与业界的意见,电讯局已委托顾问进行公众意见调查及向业界收集意见。政府现正详细考虑市民及业界的意见,预计于本年暑假后公布两项调查的结果和发表我们对是否需要就人对人促销电话采取进一步行动的意见。政府会考虑不同因素,包括市民获取资讯及免受骚扰的权利、企业在香港进行合法电子促销活动的空间及这类活动对中小型企业的重要程度等各方面。

(三)电讯局已参考外国规管人对人促销电话的措施,例如澳洲、美国、英国和加拿大透过立法及设立登记册,让市民选择是否拒收人对人促销电话。不同地区所设立的登记册的保障范围各有不同,例如澳洲、美国和加拿大的登记册并不保障商业用的电话号码。根据美国和加拿大的法例,即使电话号码已登记于拒收人对人促销电话的登记册上,如有关的致电公司与电话号码使用者之间存有商业关系,或电话号码使用者已预先给予同意,有关公司仍可致电已登记的号码。

  政府在考虑是否需要就人对人促销电话采取进一步行动时,除了参考上述的外国经验外,亦会考虑到香港的现有法例和社会经济情况。我们会继续与业界商讨及监察人对人促销电话的情况。待收集及分析公众和业界的意见后,政府会详细考虑未来路向然后才会作出决定,以保障社会整体利益。



2009年6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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