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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六月十九日)就选举程序在宪报刊登五条修订规例,以方便已登记为选民的在囚人士和遭还押、被拘留或被拘捕人士(统称受羁押选民)在公开选举中投票。五条修订规例将於六月二十四日提交立法会。
选举事务处发言人说,五条修订规例包括《2009年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修订)规例》、《2009年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区议会)(修订)规例》、《2009年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选举委员会)(修订)规例》、《2009年选举程序(行政长官选举)(修订)规例》及《2009年选举程序(村代表选举)(修订)规例》。
根据修订规例,当局会在惩教院所内或其他适合地点(例如警署内)设立专用投票站,受羁押选民会获分配到专用投票站投票。基於保安理由,当局会在惩教院所内设立的专用投票站的指定投票时间内,编配一个时段给予每名受羁押选民进行投票。
为令投票通知卡可尽早送达,正因服刑而受监禁的选民的投票通知卡,会在切实可行范围内送交其服刑的监狱。
为公平理由,修订规例建议禁止访客在以业务或公务身分探访受羁押选民期间,进行拉票活动。
为确保选举在具透明度的情况下进行,正如在其他投票站,候选人及/或其代理人可在专用投票站观察投票。然而,基於保安理由,只有候选人可进入在高度设防监狱内设立的专用投票站观察投票。至於惩教院所内的其他专用投票站,则一名候选人、其选举代理人或其监察投票代理人可进入投票站内观察投票。
除警务人员及民众安全服务队队员外,惩教署及其他执法机关人员亦会获授权协助维持专用投票站内的秩序。在给予受羁押选民合理机会后,若该选民仍未投下选票,专用投票站的投票站主任有权命令该选民离开该投票站。
任何人士均禁止披露受羁押选民的身分,以保障他们的私隐及安全。
在立法会换届选举、区议会一般选举及村代表选举,当局会指定选票分流站,分别按地方选区、区议会选区或乡村把在专用投票站所投下的选票分类。为保障选票在分类过程的保密性,在专用投票站投下的区议会选举或村代表选举的选票,须放入封套内。
所有在专用投票站投下的选票会送往相关的大点票站或中央点票站,与其他选民所投的选票混和,才进行点票。
完
2009年6月19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5时42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