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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公务员事务局局长俞宗怡今日(六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恢复二读《2009年纪律部队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政府在今年二月十八日将《2009年纪律部队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审议。法案委员会已完成了审议工作。我衷心感谢法案委员会主席李卓人议员、各位委员及立法会秘书处的同事所作的努力,令审议工作得以顺利完成。
条例草案修订各纪律部队条例及相关纪律规例,和交通督导员(纪律)规例,以达到以下四个目的:
第一:扩大关於可施加的纪律惩罚条文的适用范围,容许按新长期聘用条款受聘及加入公务员公积金计划的中级及以下级别纪律部队职系人员,一旦被免职时,政府可扣减或没收他们在公务员公积金计划下的政府自愿性供款累算权益;
第二:将已自纪律部队退休,而又已获支付政府自愿性供款累算权益的前公务人员,纳入其所属的纪律部队福利基金的受益人范围;
第三:对交通督导员职系人员的迫令退休惩罚作出规定,并对关於此职系人员施加纪律惩罚的若干条文作出轻微的文本修订,使这些条文一致;及
第四:修改停止支付薪金及津贴予被法院裁断犯刑事罪行的警务人员的日期。
在公务员纪律机制下,文职人员及纪律部队职系的高级人员(即相等於警司/监督职级及以上人员)须按照由行政长官颁布的行政命令--即《公务人员(管理)命令》--来处理;至於纪律部队职系的中级及以下级别人员,一般须按照相关的纪律部队法例处理。无论在行政命令或法例的机制下,若公务员的不当行为或犯罪个案性质相当严重,当局可对有关人员作出免职惩罚。
在二○○○年六月一日或以后入职的所有公务员,他们退休后的福利是透过公务员公积金计划提供。在公积金计划下由政府作为雇主所提供的退休福利,主要包括政府强制性供款的累算权益,以及政府自愿性供款的累算权益。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香港法例第485章),政府作为雇主不得在任何情况下干预员工的政府强制性供款累算权益。至於政府自愿性供款累算权益,按照雇佣合约下的条款,如有关公务员在离职时符合享有来自政府自愿性供款累算权益的资格,他们可获悉数归属和发放有关权益。但如有关公务员因受免职处分离职,政府可没收或扣减他们的政府自愿性供款累算权益。
基於上述合约条款,经参考现行适用於二○○○年六月一日前入职,可享退休金公务员的免职惩罚,及广泛谘询职方及立法会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后,政府为公积金计划公务员订立了三个不同级别的免职惩罚,分别是:革职并没收全部政府自愿性供款累算权益、迫令退休并扣减不超过25%的政府自愿性供款累算权益,以及迫令退休但保留全部政府自愿性供款累算权益。由於纪律部队职系的中级及以下级别人员的纪律惩罚载於纪律部队法例及相关规例,而这些法例及有关规例载述的免职惩罚条文只涉及对退休金的影响,因此我们有需要透过条例草案,更新有关的条文,使它们可同时适用於公积金计划的公务员。
此外,现时的纪律条例及规例下有关前纪律部队人员/雇员是所属部门福利基金受益人的说明,主要包括可享有退休金的前纪律部队公务员。条例草案通过及生效后,这说明可同时适用於在公积金计划下可享退休福利的前纪律部队公务员。
此外,条例草案若获通过及生效后,被裁定触犯刑事罪行的警务人员,在定罪当日即可被停止发放薪金及津贴;被裁定干犯违纪行为的交通督导员职系人员,也可在经过纪律程序后,被施以迫令退休的惩罚。这些安排,将与所有其他公务员的安排看齐。
在法案委员会会议上,政府就多项议题向委员提供了进一步资料。政府没有就条例草案提出任何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涂谨申议员在审议条例草案期间,建议应在法例中订明有关纪律部队人员被处以迫令退休并扣减政府自愿性供款累算权益的惩罚时的扣减上限(即25%)。当局已详细向法案委员会解释,目前整个公务员公积金计划是以雇佣合约的基础提供。有关的合约条文也就政府自愿性供款累算权益的归属、发放、扣减或没收提供了框架。在条例草案通过后,我们会发出通告(通告属雇佣合约的一部份),向全体公务员发布政府自愿性供款累算权益的扣减上限。事实上,整个公务员公积金计划,曾在二○○三年前大规模征询职方及立法会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的意见。条例草案所建议的修订亦经过广泛谘询。绝大部分员工对以合约方式提供政府自愿性供款累算权益扣减的条款,并无异议。
刚才涂议员有点担心公务员团体会否不够精灵,没有考虑用立法制定扣减条款的可能性。涂议员更有疑虑,公务员事务局会否故意蒙蔽公务员工会或员方代表,令他们不知道可以考虑立法制定扣减条款的可能性。
我认识的公务员工会所有代表都非常精灵,尤其是对公务员自己的聘用条款的详细内容。
在这问题上,刚才涂议员亦说及,享受退休金的公务员,若要扣减他们的退休金,25%的上限是写入退休金的条例内,所以我的非常精灵的公务员工会代表,不会想不到考虑以立法制定扣减公积金公务员的最高扣减政府自愿性供款累算权益的可能性。
但是,代表公务员的工会在考虑之后,亦透过条例草案委员会,多次邀请公务员团体发表意见,但职方代表,包括纪律部队的代表,考虑后对政府建议以合约方式提供有关扣减条款,并无异议。
主席,我乐意在此作出明确保证,政府日后如认为需要考虑修订政府自愿性供款累算权益的扣减上限,必会透过既定的员工谘询机制广泛谘询职方,并征询立法会有关事务委员会的意见,及在作出任何决定前,充分考虑收到的有关意见。因此,我对涂议员以其本人名义提出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是不同意的。
我们会在条例草案如果得到通过后,修订适用於文职人员及纪律部队职系高级人员的《公务人员(管理)命令》,让建议同样适用於受该命令规管的其他公积金计划公务员。
主席,最后我想用很少的时间回应李卓人议员以其个人名义提出的,有关纪律部队处分机制和程序的检讨。关於纪律部队的处分机制和程序的检讨,虽然与今天下午审议的条例草案并无直接关系,但法案委员会和曾出席委员会会议表达意见的职方代表,对检讨亦表达了一定程度的关注。在这方面,正如我们在法案委员会上指出,公务员事务局已经成立了一个工作小组,与各纪律部队部门管理层检讨纪律处分程序的相关安排。
公务员事务局会就检讨事宜继续与有关的职方评议会及工会保持对话,并且在获得进展时向立法会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汇报检讨的进展。如纪律处分程序因检讨而须作重大修订,当局亦会在作出修订前谘询职方。
我恳请各位议员今日下午能够支持通过条例草案二读。多谢主席。
完
2009年6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4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