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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动议二读《2009年家庭暴力(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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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今日(六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09年家庭暴力(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动议二读《2009年家庭暴力(修订)条例草案》。

  这次提出进一步修订《家庭暴力条例》(《条例》),是要回应上一届立法会的要求,和履行政府在去年六月十八日在本会动议恢复《2007年家庭暴力(修订)条例草案》(《2007年修订草案》) 二读辩论时作出的承诺,把《条例》的涵盖范围由异性同居者扩大至包括同性同居者。

  政府的立场是很明确的:政府在政策上和法律地位上均不承认同性婚姻、公民伙伴关系或任何同性关系。这立场不会因为这次修订而改变;这次修订亦不涉及或影响其他现行法例。

政策目标和修订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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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我想简单说明《条例》的政策目标和修订的背景。

  根据本港的法例,任何人受到暴力威吓或骚扰,都可以循刑事法律途径向警方举报,将施虐者绳之於法。但现实情况是,一些有特定关系的人士,例如配偶或同居男女,他们因为关系亲密,在权力分布、互动模式,以至风险因素方面都比较特殊,一旦出现暴力行为,受害人往往碍於彼此间千丝万缕的感情关系、或因为害怕失去家庭经济支柱、或为了顾及子女的感受等,有许许多多的忧虑及顾虑,不愿意或不敢向警方举报,因而无法在刑事框架下制裁施虐者。《条例》正正就是要针对这种独特情况,为这类有亲密关系人士额外提供强制令的保护,将他们与施虐者暂时分隔,让双方有时间及空间去冷静解决问题。由此可见,《条例》的立法原意是为有特定关系的人士在刑事保障之外提供额外的民事保障,使他们免受骚扰。

  为了贯彻《条例》的立法原意,立法会去年通过《2007年修订草案》,扩大《条例》的涵盖范围至前配偶、前同居男女、其他直系和延伸家庭成员。当时的讨论令大家注意到,其实同性同居者之间的亲密关系与异性同居者无异,其中一方若受到骚扰同样会因彼此之间的特殊权力分布、互动关系、风险因素等而有所顾忌,不愿意或不敢向警方举报。考虑到这类暴力事件可於短时间内演变成人身伤害,甚至危害性命的局面,政府同意在「不承认任何同性关系的法律地位」这项大前提下作特殊考虑,针对涉及特定关系人士暴力行为的范畴,进一步修订《条例》,向同性同居者提供额外的民事保障。

  上述建议得到上一届立法会条例草案委员会内不同政党议员一致支持。去年十二月,我们就建议谘询本届立法会福利事务委员会(委员会)的意见,部分现任立法会议员对建议提出强烈关注和保留。委员会其后召开两次特别会议,听取约一百个团体代表及四十五名个别人士表达意见。我亦出席了该两次特别会议,细心聆听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关注。

团体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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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对修订的议员及团体主要关注建议可能会令「婚姻」及「家庭」的概念遭到曲解。他们亦担心一些人士可能根据修订成功地提出法律挑战,使同性婚姻获得承认。

  主席,根据《婚姻条例》缔结的婚姻,在法律上是指不容他人介入的一男一女自愿终身结合。让我在此重申,《条例》的修订建议与婚姻的法律定义扯不上任何关系;政府在法律地位上不承认同性关系的清晰及定政策维持不变;有关修订亦不涉及和影响《条例》以外其他现行法例。

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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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全面考虑过议员和各界人士提出的意见后,我们决定以「三条腿走路」的灵活方式制定《2009年家庭暴力(修订)条例草案》(《2009年条例草案》):

- 首先,建议删除《条例》现行只针对异性同居关系的条文,并在《条例》加入新的「同居关系」的定义。这个定义不包括任何性别的提述,亦不涉及任何关於「婚姻」、「配偶」或「夫妻」与「同性同居关系」的联系或提述。具体来说,我们建议把《条例》下的「同居关系」界定为「指作为情侣在亲密关系下共同生活的两名人士之间的关系」,并把已终结的该等关系包括在内。我们亦参考了不少普通法在「同居关系」(cohabitation) 的内涵本质方面的案例,在条例下列出一系列考虑因素,以协助法院裁决某一个强制令的申请是否属於《条例》下涵盖的「同居关系」范围;

- 第二,建议就《条例》作出一些结构铺排的改动,以清楚划定在其涵盖范围下三种不同类别的受保护人士,即配偶、前配偶及其子女;第二类是直系或延伸家庭关系成员;第三类是同居者、前同居者及其子女。三个组幠的受保护人士,互不干连;

- 第三,建议将《条例》的简称修订为《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 (Domestic and Cohabitation Relationships Violence Ordinance) ,以清楚显示经修订的《条例》适用於同居关系人士,并反映「家庭」 和 「同居关系」属不同的类别,同样互不干连。

保障所有居於同一屋檐下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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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意见认为《条例》应扩大至涵盖所有居於同一屋檐下的人士,例如同住但并无任何特定关系的长者。我们认为有关建议并无政策理据。我在开始发言时已清楚解释,政策的目标和立法的原意本是以那些有特定亲密或亲属关系的人士为对象,而非为保障基於某种原因而决定居於同一屋檐下的所有类别的人士,或为涵盖在家居环境下发生的一切暴力事件。这些没有任何关系但居於同一屋檐下的人士,例如业主与租客、分租单位的不同住客、雇主与雇员(例如家庭佣工)、同房的学校寄宿生、居於院舍的长者或儿童等,他们之间的暴力行为从来不属於「家庭暴力」,他们之间亦不存在任何亲密关系或风险因素,会导致受害人不愿意循一般刑事法律途径去追究施虐者。

  事实上,《2007年修订草案》把《条例》的涵盖范围延展至包括前配偶、前异性同居者及其他直系及延伸家庭关系时,已删除有关「同住」的条件,纯鉩以受害人和施虐者之间的亲密或亲属关系来决定。举例来说,受到孙儿骚扰的祖母,即使居於安老院舍,与孙儿分开居住,亦可根据《条例》申请强制令,免受其孙儿骚扰。

  更重要的是,《条例》下的民事补救,例如禁止进入令,若延展至涵盖上述人士,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合理的情况,甚至带来其他复杂的法律问题,例如家庭佣工向法院申请强制令,禁制其雇主进入住所,或宿生将同房的同学赶走,甚或租客禁止业主返回自己的住所等情况。

  至於同住长者,如果公公婆婆受到室友的暴力威吓或骚扰,应立即报警求助。若害怕举报后会带来住屋或经济上的问题,房屋署和社会福利署会予以协助;同住长者相处不来的问题不应以《条例》来解决。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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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在草拟《2009年条例草案》的过程中,我们听到支持和反对《条例》修订的不同声音;各界人士的立场和观点尽管不同,但对保障在特定关系下受暴力威胁的人士的目标是一致的。政府以开放的态度,细心聆听,集思广益,从善如流。《2009年家庭暴力(修订)条例草案》是本存异求同的原则得出的最佳可行方案,既适切地释除有关团体的疑虑,亦达到保障同性同居者免受骚扰的政策目标。我希望议员能支持《2009年条例草案》,让同性同居人士早日得到保障。多谢主席。



2009年6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5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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