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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题:香港旅游业议会举办的培训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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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刘吴惠兰今日(六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谢伟俊议员的提问的书面答覆:

问题:

  《旅行代理商条例》(第218章)第32I条规定旅行代理商须定期向香港旅游业议会(议会)缴付征费,以应付议会的营运开支;惟本人得悉,议会不少於20%的营运总开支须由其他收入(包括从举办培训课程所得的收入)支付。为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过去三年,议会每年举办培训课程的数目及所得收入,而收入当中用以支付举办课程的行政费用的百分比,以及每年学费最高及最低的五个课程的名称及学费;

(二)是否知悉,议会如何运用从举办培训课程所得的利润;

(三)有否监管议会所举办课程的质素和实用性是否切合旅行代理商的需要,以及是否知悉议会有否定期检讨有关导师的资历及人选;议会是否透过公开程序招聘导师;若是,招聘的详情为何;若否,议会透过什么途径招聘导师;及

(四)对课程不满的旅行代理商及业内的其他人士可向哪个政府部门及哪些官员投诉;过去三年,有关的部门及官员每年接获多少宗投诉?

答覆:

主席:

(一)香港旅游业议会(议会)过往三年在开办培训课程方面的收入如下:
 
 年份     班数   收入(港元)
 --     --   -----
2005/2006    196    276万
2006/2007    171    234万
2007/2008    134    186万

  议会除自办课程外,亦申办技能提升计划的课程,及与职业训练局合办短期课程。学费水平因应成本(一般包括课程开发费、教材编印费、导师费、员工薪津、课室租金、教学设备的购置、维修费用、参考书,以及非办公时间冷气费等)和个别课程的长短等因素而定。此外,议会亦会考虑学员的负担能力,并积极为学员争取学费津贴,例如除技能提升计划课程成本中的七成由政府资助外,邮轮假期销售训练课程由香港旅游业议会品质保障基金有限公司提供七成学费津贴,而成功修毕票价计算及票务证书的学员,如拥有少於三年票务工作经验可向职业训练局申请退还最多一半学费。由於以上原因,议会不能就个别课程计算出支付行政费用的百分比。

  议会在过去三年开办的课程种类及收费分列如下,最低学费为二百三十元,而最高学费则为二千元,详情见下表:

  课程名称         学费(连考试费)(港元)
  ----         ----------- 
票价计算及票务证书课程
(60小时)             2,000

外游领队证书课程(26.5小时)    1,250

旅游业技能提升计划:导游培训
课程(II)(63小时)         790

旅游业技能提升计划:导游及
领队实用普通话(22小时)       245

旅游业技能提升计划:旅行社
顾客服务及亲善技巧课程(21小时)   230

(二)议会举办培训课程的目的并非为求利润。议会从培训课程收取的学费全数归入其总收入,用於议会的日常营运包括营办培训课程的开支。

(三)议会举办培训课程的目的在於加强和提升从业员的技能及知识,以优化业界的服务水平。议会设有专责委员会,负责所有培训事宜,包括研究培训需要、制订、检讨及更新课程内容、制订入学及导师资历要求,及委任招聘委员会处理招聘事宜。专责委员会成员除议会成员及从业员外,亦包括工会代表及培训机构专业人士,这些成员对业界的需求和市场变化都有一定的掌握。

  导师招聘透过公开程序进行,包括向全体会员发出通告,以及在议会网页及中、英文报章刊登招聘广告。导师需要通过面试及实习考试,方获聘用,并须於授课前参加导师培训、经验分享、观课等活动。学员於课程结束后填写的意见书,全部呈交专责委员会审阅,并转交相关导师作检讨之用。导师委任书的有效期为一年,可按表现撤销或续任。

(四)旅行代理商或业内人士如对议会举办或合办的培训课程有任何建议或投诉,可向议会反映。过往三年,政府并无接获有关议会培训课程的投诉。



2009年6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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