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雇主违反发放法定假日予员工的规定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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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式拉面屋有限公司因违反《雇佣条例》内发放法定假日予员工的规定,今日(六月十六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判罚款一万八千元。
劳工督察於今年三月到该面店巡查时,发现有关雇主没有发放圣诞节、一月一日、农历年初二和农历年初三等法定假日予两名雇员。其后,劳工处检控该名雇主。
《雇佣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雇员,不论服务年资长短,均可享有每年十二天的法定假日。如果雇主要求雇员在法定假日工作,须安排另定假日给雇员,而该另定假日须订於紧接该法定假日前后六十天期间内。如另定假日是在法定假日前的六十天内,雇主须於该另定假日最少四十八小时前通知雇员;如另定假日是在法定假日后的六十天内,雇主须於该法定假日最少四十八小时前通知雇员。如双方同意,雇主可在法定假日或另定假日的三十天前后的期间内安排代替假日给雇员。
雇主如违反有关发放法定假日的规定,一经定罪,每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
雇员如怀疑雇主未有发放法定假日,可向劳工处劳工视察科的投诉热线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举报。所有举报资料均会保密处理。
完
2009年6月16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34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