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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税务(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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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税务(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於今日(六月十二日)刊登宪报。该条例草案旨在令税务上诉委员会(委员会)的运作更为畅顺,以及改善《税务条例》的执行。

  政府发言人说:「条例草案会就《税务条例》作出一些技术性修订,并对《储税券条例》作出相应修订。此外,我们也建议对《税务条例》作出一些轻微的文本修订,以求整体一致或删除已丧失时效的条文。」

  为使委员会的运作更为畅顺,委员会会获授权更正就税务上诉书面决定内的文书错误。此外,为反映委员会的独立性,政府会让委员会主席,而非作为政府官员的政务司司长,提名委员进行上诉聆讯。另外,在某些情况下,已卸任的委员可获准继续处理他曾经处理的个案。再者,倘若聆讯小组的成员同时包括委员会的主席及副主席,修订后的《税务条例》会清楚订明只有主持聆讯者(即委员会的主席或副主席)一人才有权投决定票。

  条例草案亦建议作出其他技术性修订,以改善《税务条例》的执行。首先,用於购置作研究和开发用途的机械和工业装置、订明固定资产或环保机械的资本开支所招致的利息支出,可明确在利得税下扣减。

  薪俸税和个人入息课税方面,如纳税人在六年法定期限届满后才撤回申索扣除居所贷款利息,税务局会获授权在纳税人撤回有关申索后的两年内,就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作出补加评税。

  至於物业税方面,税务局可向收取大厦公用地方租金的人士,作出物业税评税。

  条例草案亦订明,违反保密条文的税务局职员可被起诉的期限由六个月延长至六年。另外,条例草案亦使税务局能单方面退还纳税人在其储税券帐户内的余款,而无须要求纳税人交还储税券。

  政府发言人补充:「条例草案所建议的均属技术上及运作上的修订,并不会对市民大众有重大影响。」

  条例草案将於六月二十四日提交立法会审议。



2009年6月12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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