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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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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一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简称《条例》),今日(六月十一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罚款2,000元。

  My-Nails Workshop Limited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六年十月至十一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两项控罪,每项控罪各罚款1,000元,合共被罚款2,000元。

  另外,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1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共约56,000元。

  区域法院今日向一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Micro- Film Centre Ltd因拖欠其两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56,700元。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又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930元。



2009年6月11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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