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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议扩大律师出庭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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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建议修订《法律执业者条例》,以推行一项新机制,容许富讼辩经验的律师,不论就民事法律程序、刑事法律程序或同时就民事及刑事法律程序,可在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席前享有出庭发言权。

  上述修订建议刊於《2009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草案》内,将於星期五(六月十二日)刊宪。

  条例草案订定条文,设立较高级法院出庭发言权评核委员会,处理关乎律师在较高级法院的出庭发言权申请、就申请作出的裁定,以及批准申请的条件。

  评核委员会的成员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委任,包括现任或前任法官、法律界人士、律政司人员,以及一名业外成员。

  在建议的计划下,律师如在取得专业资格后执业至少满五年,并符合其他由评核委员会订定的资格规定,便可提出申请;其他规定可包括须完成核准的讼辩课程及通过有关的评核规定。

  条例草案亦列出批准申请的条件。评核委员会须信纳申请人已在近期取得诉讼工作经验,以及在所有方面,均适合享有较高级法院出庭发言权。

  条例草案亦订明任何人如无较高级法院出庭发言权,而以律师身分行使该等权利,则属干犯藐视法庭罪,并即属犯罪,可被罚款五十万元。

  立法会将於今年六月二十四日进行首读及开始二读辩论条例草案。



2009年6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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