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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题:香港旅游业议会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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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六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谢伟俊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刘吴惠兰的答覆:

问题:

  根据《旅行代理商条例》,旅行代理商必须是香港旅游业议会(议会)的成员,才可获发牌照经营旅行社业务。近年,有很多旅行代理商向本人反映对议会运作的不满(包括以「黑箱作业」方式运作及公器私用等),他们亦表示无法有效监察议会运用庞大公众资源的情况。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哪个政府部门和官员负责监察议会的营运、主管级人员的任命及财政事宜,以及透过什么机制进行监察;过去五年,有关的政府部门有否审核议会的帐目;如果有,结果为何;如果没有,会否从速进行有关审核;过去五年,政府有否就议会营运的节省程度、效率和效益进行衡工量值式审计;如果有,结果为何及曾否公布结果;如果没有,会否从速进行有关审计;

(二)鉴於议会理事会为确保议会理事会及属下各委员会的会议讨论内容不会外泄,较早前要求所有观察员签署保密承诺书,身为议会理事会观察员之一的旅游事务专员有否签署该保密承诺书;如果有,原因为何;政府有没有评估该保密承诺对旅游事务专员的权责有何影响及制肘;及

(三)有没有设立机制定期检讨议会主席及理事会成员的产生及执行有关职务的情况(包括评估他们有否以公开、公平及公正的方式有效行使有关条例赋予议会监管旅行社、领队及导游的权力);如果有,检讨的结果为何;如果没有,会否从速进行检讨?

答覆:

主席:

  香港旅游业议会(下称议会)是根据《公司条例》在一九八八年注册成立,为旅行代理商业界组织,并按其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执行职务包括业界规管工作。根据《旅行代理商条例》(第218章),本港所有持牌旅行代理商均须为议会会员。议会的营运及资源运用由议会理事会负责。理事会除来自业界的主席外,现时共有二十八名理事,八名为议会属会代表,八名由会员旅行代理商在每年的会员大会上选出,其余是非业界独立理事,由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委任。议会在二○○七年十一月通过将非业界独立理事的数目由八名增加到十二名,一方面吸纳更多社会其他界别人士的经验和知识,另一方面增加议会运作的透明度。有关委任安排在二○○八年一月落实。

  议会在秉承自我规管及一贯要求自律的原则下,在执行日常实务工作时,会确保其独立性、公正性及透明度。

  现就提问分项答覆如下:

(一)旅游事务署负责监察议会的工作和有关资源运用的成效。议会每年须根据《旅行代理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提交下一个财政年度的收支预算。议会亦会按《公司条例》的规定,每年将其年度帐目(包括收支报告表、资产负债表及现金流量表等)交由核数师审核。而经核数师审核的帐目报表,会在每年的会员大会上交由会员省览通过。由於议会没有接受政府资助,所以并不属审计署的审核范围,故该署亦不会作衡工量值审计。然而,自一九九○年起,议会成为《防止贿赂条例》下指定的公共机构,受《防止贿赂条例》的监管。

  旅游事务署的代表除出席议会理事会及其下多个小组委员会会议外,亦在日常工作中与议会就旅游市场及旅游业的发展、旅行代理商的经营环境及状况、保障旅客及议会财政状况等事宜保持沟通,提出意见及协助,以利议会执行其规管工作及有效使用其资源。

(二)议会会议讨论内容经常涉及个别旅行代理商、从业员以至个别旅游人士的商业或个人资料,属敏感性的资料。不适当的披露可能会侵犯当事人的权利,会为规管工作带来法律风险。因此,议会理事会及各委员会成员均须受保密承诺约束,观察员也不例外。旅游事务署代表以观察员身分列席或以成员身分出席议会理事会及其辖下委员会会议,同样需要遵守会议的相关规定及保密要求,并签署保密承诺。遵行保密承诺无碍旅游事务署的监察及推行政府政策的工作。除会议外,旅游事务署亦经常与议会代表会面或进行书面沟通,务求维护业界整体及公众利益。

(三)议会是《公司条例》下的注册公司,其理事会的组成及职责由议会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所规定。议会亦设有由独立理事做召集人和大部分成员为非业界独立人士组成的修章委员会,不时检讨议会的组成架构、权责,以确保议会运作与时并进和符合公众的期望。修改建议须提交理事会审议并在会员大会表决通过。部分条文的修改(例如会员准则、会员费及各项收费、会员违规罚款额、议会的上诉委员会、与议会的组成及选举等更须得到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的批准。



2009年6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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