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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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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六月五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一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共约港币175,000元。另外,积金局代十九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七名雇主追讨约港币142,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一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俊田有限公司经营皇城海鲜火锅酒家因拖欠其四十六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75,875.4元。

  此外,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两名与讼人,包括彭远波及彭海云经营联和中西药海味公司及陈彩卿前经营迦永针织厂,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1,280元及9,13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五名与讼人,包括金荣贸易(香港)有限公司及捷胜物流有限公司、彭则翔经营永翔货运公司、工商业展览有限公司及夏园企业有限公司,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7,192.5元、38,983.21元、11,943.75元、4,200元及276.9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分别为港币140元、120元、176元、170元、129元、106元及76元。



2009年6月5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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