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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香港与广东两地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试点应用的框架性意见今日(六月五日)正式生效,标志两地在电子商贸领域合作,迈进新的里程。
《粤港两地电子签名证书互认的框架性意见》(框架性意见)由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常任秘书长(通讯及科技)志高、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安全协调司司长周宝源、广东省信息产业厅厅长温国辉今日在北京签署。
志高在签字仪式上致辞时说:「框架性意见现已签署落实,粤港两地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企业便可开展有关两地电子签名证书互认技术和商业应用的研究,并推展试点应用项目。」
他续说:「粤港两地政府会作出协调,加两地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企业在电子签名证书领域的合作,促进两地在电子商务上的发展。」
为推动粤港两地投资便利化,保证电子交易安全和促进经贸合作,两地政府签订的框架性意见详情如下:
- 电子签名(或数码签署)是确保电子交易安全的有效手段,内地与香港法律都对其法律效力给出了明确的规定。粤港两地通过对电子签名证书(或数码证书)的互认,可以推动两地电子信息的安全可靠交换,促进两地电子交易的快速发展。
- 粤港电子签名证书互认承认并尊重内地法律和香港法律在管理电子签名方面的不同,承认并尊重内地电子签名认证机构和香港核证机关在经营管理和证书策略方面的差异,遵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
- 内地参加粤港两地电子签名证书互认的电子签名认证机构,须获得电子签名认证服务许可并在广东省注册登记;香港特别行政区参加粤港两地电子签名证书互认的核证机关,须获得香港特别行政区资讯科技总监认可。
- 由参与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试点的内地电子签名认证机构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核证机关,主动选择合作伙伴,共同挑选试点应用项目,并提交有关材料,包括试点工作计划、技术方案、项目主要内容、可行性评估、预期成果及计划进程表,并就试点应用中彼此签发证书的证书策略、使用范围、责任分配等问题达成协议,报「粤港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试点工作组」批准并纳入试点工作范围后组织实施。电子签名适用范围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所列的不适合文书的范围和《电子交易条例》(香港法例第553章)豁除纳入适用的范围规定。
-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安全协调司、广东省信息产业厅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粤港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试点工作组」,统筹试点方案,协调解决试点中的问题。
- 粤港两地监管机关应当根据参与试点的电子签名认证机构事先签署的有关协议内涉及电子签名行为,负责对本地认证机构进行监管以确保试点认证机构能够有效地履行所承担的义务。双方监管机构在试点期间对相关工作给予积极协助。
-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安全协调司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应当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并根据试点工作的进展,适时提出将两地电子签名证书互认纳入常规管理的程序和规范。
上述框架性意见的制订是因应二○○八年七月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於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提出推进粤港两地开展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试点应用的要求。
完
2009年6月5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2时17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