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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动议二读《2009年职业性失聪(补偿)(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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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今日(六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09年职业性失聪(补偿)(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动议二读《2009年职业性失聪(补偿)(修订)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

  本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调整雇员补偿保险征款(「保险征款」)的整体征款率和征款分配比率,及改善职业性失聪补偿计划(「失聪补偿计划」)。

  现时在每一张俗称「劳保单」的雇员补偿保险单中,雇主须向雇员补偿保险征款管理局缴付保险费的6.3%作为征款。收集到的征款,会根据一个法例规定的比率,再分配予三个法定团体,包括职业性失聪补偿管理局,雇员补偿援助基金管理局及职业安全健康局,作为他们的主要收入来源。

  近年,在三个获分配征款的法定团体中,雇员补偿援助基金管理局的财政状况较为紧绌,为确保它能长远达致财政稳健,及有能力执行它的法定功能,有需要提高该局的征款分配比率。另一方面,职业性失聪补偿管理局近年已累积了健全的贮备,每年的补偿申请数目及补偿金额亦已大致稳定,营运持续出现盈余。鉴於这两个管理局的财政情况,我们建议将雇员补偿援助基金管理局的保险征款分配比率由2.5%上调至3.1%,而职业性失聪补偿管理局则由1.8%下调至0.7%。经过这些调整后,整体保险征款率可由现时的6.3%下调至5.8%。

  职业性失聪补偿计划是根据《职业性失聪(补偿)条例》而设立,为受雇於指定的高噪音工作而患上职业性失聪的雇员提供补偿。现时该计划为双耳罹患40分贝或以上的神经性听力损失的雇员提供补偿;亦为这些雇员付还一定数额的听力辅助器具的开支。当局经过检视职业性失聪补偿管理局的财政状况,及考虑过有关团体的诉求后,认为应改善失聪补偿计划下的三项保障,包括:

  i.   将补偿范围延伸至单耳罹患职业性失聪的人士;
  ii.  将付还有关听力辅助器具的开支上限金额由$18,000 提高至$36,000;
  iii. 向已获发补偿金但因继续从事高噪音工作,而引致其听力损失加深的雇员再次给予补偿。

  如果上述的修订建议获得实施,可使各相关的法定团体保持财政稳健,有能力执行他们各自的法定功能;雇主投购劳保时亦可因征款率下调而受惠。同时,改善失聪补偿计划,亦可为罹患职业性失聪的雇员带来更加好的保障。虽然三项改善失聪补偿计划的建议会增加职业性失聪补偿管理局每年的支出,但鉴於该局现已累积一定数额的资金,以建议中的0.7%征款分配比率计算,失聪补偿局应可从容地负担这笔额外支出。

  主席,当局提出的修订建议,可使雇员及雇主两者一同受惠。这方案亦得到职业性失聪补偿管理局及雇员补偿援助基金管理局的支持。劳工顾问委员会及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亦同意有关的建议。我希望各位议员支持,使条例草案可早日获得通过,令雇员受惠。

  多谢主席。



2009年6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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