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环境局局长动议二读《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释出)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为环境局局长邱腾华今日(六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释出)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主席、各位议员:

  我谨动议二读《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释出)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政府一直致力推动自然保育和维持香港的生物多样性。这方面的工作旨在顾及经济及社会的考虑,以可持续的方式规管、保护和管理对维护本港生物多样性至为重要的天然资源,使市民现在及将来均可共享这些资源。

  《生物多样性公约》(《公约》)及其下的《生物安全议定书》(《议定书》),是国际间有关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全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协议。事实上,本港现行的自然保育政策和措施,大致与《公约》的目标和规定相符。

  一九九二年在里约热内卢举行的可持续发展地球高峰会议上,《公约》获与会者通过,并於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生效。《公约》以全方位的模式,为保护生物多样性定下整体目标及一般责任。目前,《公约》共有超过190个缔约方,当中包括中国。在二○○○年,根据《公约》制定的《议定书》在蒙特利尔获通过。而《议定书》亦已於二○○三年九月十一日起生效,目前《议定书》共有超过150个缔约方,当中亦包括中国。《议定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生物多样性,避免自然环境受到拟向环境中释出的基因改造生物所影响。最常见於自然环境中释出基因改造生物的例子,包括将此等生物作商业耕作或实地科研试验。

  由於我们还未制定措施以落实《公约》和《议定书》中对基因改造生物的使用和其向自然环境释出作出规管,以及控制相关的风险,因此《公约》和《议定书》的适用范围现时仍未能延伸至香港。为此,我们需要制定新法例,为《公约》和《议定书》就规管基因改造生物的要求,提供法律基础。

  基因改造生物是指藉现代生物科技改变了遗传基因的生物,例子有经基因改造的木瓜,蕃茄和水稻等农作物,但不包括透过传统育种和选种技术改变遗传基因的生物,如杂交水稻和黄金粟米。

  本《条例草案》建议按《议定书》的要求,规管拟向环境释出的基因改造生物的输入和输出,和其向环境释出,以保护本港的生物多样性,避免基因改造生物为环境带来潜在的不利影响。

  如要首次向本地环境释出基因改造生物、或进口和育养这些生物作本地环境释出用途,均须事先向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署长作出申请,并须得到其书面批准。在作出申请时,申请人需就此基因改造生物向环境释出作风险评估报告,并将此报告提交渔护署署长。由於《议定书》主要为监管基因改造生物对生物多样性所造成的影响,因此,上述的管制并不适用於拟直接作食物、饲料或加工之用的基因改造生物,亦不适用於属供人类使用的药剂制品的基因改造生物。

  《条例草案》亦赋权予本人作为环境局局长订立规例,以对基因改造生物(包括用於拟直接作食物、饲料或加工之用,及作围封使用的基因改造生物)的进出口货运单据订立有关要求。我们尽量将不会要求额外的单据或证明文件,只要现时所使用中的商业单据或载货单,以至检疫证明书能提供所要求的资料,包括证明货运中有没有基因改造生物,将可符合我们的管制要求。

  此外,为了方便业界适应新法例的措施及要求,我们建议在法例实施初期作出一个为期半年的过渡的安排,以供本地进出口商适应及作出准备。

  我们已得到中央政府原则上同意,把《公约》及《议定书》延伸至香港。在实施《公约》和《议定书》的新法例获通过及完成其他准备工作后,我们将会向中央政府提出正式申请,要求完成有关手续,以使香港成为《公约》和《议定书》的正式成员之一。

  我们於今年三月三十日就如何落实《公约》和《议定书》於香港曾谘询立法会环境事务委员会,委员普遍支持政府建议透过立法,以将《公约》和《议定书》延伸至香港,以进一步保护我们生物的多样性,此外,我们亦就此建议谘询了有关的持份者,当中包括环保团体、学者、生物科技公司、商会,以及有机农场等。受谘询的团体大多支持把《公约》及《议定书》延伸至香港,并且不反对就此立法。

  主席,《公约》及《议定书》如能延伸至香港,可显示香港致力与国际社会合作,保护自然环境。香港作为国际的城市,在保护生物多样性及可持续使用方面,理应履行相关的国际义务。在《条例草案》获得通过后,我们便符合《公约》及《议定书》的要求,并可向中央政府提出正式申请把这两项对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国际协议延伸至香港。

  主席,我谨此陈辞,恳请议员支持《条例草案》。



2009年6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7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