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牌会社经营者及管理者被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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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间公司及一名男子在未持有合格证明书的情况下分别经营及管理会社,今日(六月二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裁定触犯《会社(房产安全)条例》,分别被判罚款3,000元及2,5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务总署牌照事务处(牌照处)人员今年三月巡查一间位於中环士丹利街的怀疑无牌会社。调查期间,牌照处人员乔装顾客进入,在职员要求下登记成为会员后,惠顾食物及饮品。
负责该处所日常运作之男子其后承认,该处在无牌情况下以会所方式经营,只要客人在会员册填上姓名及电话号码,即可成为会员及惠顾饮食服务。而根据商业登记纪录,该处所由一公司经营。该间公司及该名男子因在未持有豁免证明书或合格证明书的情况下管理及经营会社,被控告违反《会社(房产安全)条例》第4(1)条。
民政事务署发言人表示,当局会继续加强执法行动,致力打击无牌经营的会社。
完
2009年6月2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0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