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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五题:协助港资企业开拓内地市场及升级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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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刘吴惠兰今日(五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林大辉议员的提问的书面答覆:

问题:

  行政长官在本年四月十八日与国务院总理会面后表示,中央政府会推出措施,进一步便利在内地从事加工贸易的港资企业於内地市场销售货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除了在内地举办展览会及洽谈会等推广活动、落实「多次内销、一次申报」方案、简化开设店铺及质检的手续,加快审批程序及便捷税务安排等现有或研究中的措施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特区政府)会否采取新的行动,以配合中央政府即将推出的上述措施;

(二) 有否特别制订具体的政策(例如修订《税务条例》(第112章)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税务优惠),进一步增强港资企业货品的内地市场竞争力,以及协助港资企业升级转型,藉此符合内地市场的有关规定;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三) 除特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和驻北京办事处外,特区政府会否考虑开设一个专责部门,专注向港资企业提供一条龙服务,协助它们开拓内地市场及升级转型;若会,该部门将於何时成立;若否,原因为何;

(四) 会否考虑修改法例,使现时出售由内地工厂根据「来料加工」合同加工的货物所产生的利润只须按50:50比例分摊方法计算香港利得税的安排,亦适用於向从事「进料加工」的内地工厂购买货品出售所获利润,以鼓励内地港资企业升级转型;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五) 鉴於内地与香港的商标注册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存在差异,特区政府会否更积极地与内地当局商讨,尽快加强保护港商的品牌、商标、外观设计及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并且推出便利化措施(例如借鉴海外的做法,研究商标「一注两用」的可行性,建立中港商标注册的互相认可机制;以及给予著名商标和品牌特别保护等);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及(二) 特区政府今年的一个工作重点,就是与内地合作,继续协助港商升级转型,并拓展内地市场,而后者也配合内地扩大内需的政策方针。我们正采取多管齐下的方法以推进有关工作,包括下列措施:

与内地紧密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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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续与业界、中央及内地各级政府保持紧密联系,反映港商对开拓内销市场的意见和建议,以协助港资企业开拓内销市场,例如进一步简化港资企业开设店铺和质检的手续和程序、加快审批程序,以及便捷税务安排等。

* 继续透过「粤港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题专责小组」及其他渠道,积极跟进内地相关部门落实「不停产转型」、「不作价结转」及「多次内销、一次申报」等措施的进展,以及研究其他更多便利港资企业的措施。

举办展览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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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续与商务部及内地相关部门共同举办内销对接会及展销会,为港资企业提供内销的平台。例如,我们与商务部在四月底成功合办了首次於第105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期间的港资企业产品内销对接洽谈会,我们亦会支持广东省在六月中於东莞举办的「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内销)博览会」。

* 我们亦非常鼓励和支持香港贸易发展局在内地举办展销活动,包括於今年三月於广州举办的「香港潮流商品展览会」和五月於武汉举办的「香港时尚购物展」,及将於今年十一月和明年二月,分别於重庆及广州举行的「香港时尚购物展」。

财务及其他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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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协助港资企业拓展海外及内地市场,我们在去年年底已加强了「中小企业市场推广基金」,提高资助上限,以及扩大资助范围。财政司司长再於昨日(五月二十六日)下午建议增拨十亿元予「中小企业市场推广基金」,以及进一步扩大该基金的资助范围,将适用范围扩展至网页上刊登的广告,以便利中小企业更加灵活地运用基金,拓展海外及内地市场,吸引更多客源及订单。

* 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信保局)亦会进一步推出措施为出口贸易提供更多保障,包括提高小额信用限额的上限,以涵盖一百万元或以下的申请。信保局会灵活处理这些申请,并会在二至三天内完成有关审批。另外,信保局将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业务转介方面加强合作,以协助企业为其内销取得信用保险服务,两者并会合作在内地及本港举办研讨会,向本港的企业推介有关的出口信用保险服务。

* 此外,为进一步支援企业取得商业贷款,财政司司长在昨日亦宣布决定延长「特别信贷保证计划」申请期至二○○九年年底,并建议将政府的担保额由七成提高至八成,每间企业的最高贷款额由六百万元大幅提高一倍至一千二百万元,其中可用作循环贷款的金额也由三百万元增加到六百万元,而政府的最长担保期亦由三年增加至五年。至於常设的「中小企业信贷保证计划」,政府的信贷保证总承担额,将由一百二十六亿元大幅增加至二百亿元。

  至於问题(二)中提到提供税务优惠的建议,特区政府一直致力维持一个简单、低税率及明确的税制,为各行业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因此任何为特定产业提供税务或其他形式优惠的建议均须按此原则考虑。

(三)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及政府有关部门,包括工业贸易署和特区政府驻内地办事处,一直协助港资企业拓展内地市场及升级转型,透过不同途径联系港商,反映港资企业意见,提出建议,并适时发放内地营商的最新资料。除了与商务部及内地其他有关部门紧密联系外,我们亦透过「粤港合作联席会议」及其下设的「粤港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题专责小组」,与广东省研究可行的支援措施。我们认为现时的安排已发挥了作用,无须另设部门负责。

(四) 税务局多年来就「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的税务处理方法,已多次透过不同渠道向纳税人、税务代表和业界解说两种安排不同的利得税处理方法。就「来料加工」而言,港商将原材料交由内地单位加工制成货品再由港商出售,由制作到出售的整个过程中,内地企业只收取加工费,而香港厂商则一直拥有所提供的原材料及制成品。税务局认为香港厂商以制造商的角色参与内地的制造活动,因此可以以50:50比例分摊利润。但就「进料加工」方面,内地单位会自行购买原料及加工,对原材料和制成品都有拥有权。而香港厂商则向内地单位购入制成品出售,港商赚取的是销售利润,情况和向任何外地公司购货并无分别,因此港商此类在香港进行的贸易活动所得的利润须全数缴纳利得税。

(五) 香港的知识产权制度,符合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及《巴黎公约》等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中订明的标准。根据这些条约,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地域性的,即各成员国或地区(包括内地与香港)根据各自的法律制度去保护及执行该国或地区的知识产权的权利。

  有关「一注两用」的建议,正如前述,内地和香港两地负责处理注册申请的有关当局仍须根据内地和香港各自独立的商标注册制度和法规进行审批工作,因此我们现时未有计划与内地商讨「一注两用」的建议。此外,香港并无「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种类,但根据适用於内地和香港的《巴黎公约》,获得作为「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的拥有人,即使没有在内地或香港注册有关商标,亦可获相关的保护。

  两地的知识产权机构一直紧密合作,致力加强企业对两地知识产权法规及相应保护措施的认识,并提升双方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合作项目包括举办知识产权研讨会或讲座、成立协调或专责小组、建立一站式网上知识产权资料库和商标专栏等等。日后,我们会继续与内地当局探讨便利两地企业保护其知识产权的措施。



2009年5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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