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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题:在药物影响下驾驶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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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今日(五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刘健仪议员的提问所作的答覆:

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三十九条,任何人驾驶汽车而当时他是受酒类或药物的影响,以致没有能力妥当地控制该汽车,即属犯罪。在酒后驾驶罪行方面,法例现已就体内的酒精浓度上限及进行检查呼气测试等安排有清晰的规定,但在药后驾驶罪行方面,法例则没有订明相关的标准及安排。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五年,每年药后驾驶导致的交通意外宗数及造成的伤亡人数,以及驾驶人士因而被定罪的个案宗数;法庭向他们施加的惩罚为何,以及涉及的药物的类别;

(二) 执法人员现时如何检查驾驶人士有否在药物影响下驾驶,以及如何就该罪行举证;及

(三) 是否知悉外国如何规管药后驾驶的行为;若然知悉,详情为何?

答覆:

主席:

  在药物的影响之下驾驶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对驾驶者本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均会构成危险。政府一直致力打击滥用药物,我们也同意必须正视药后驾驶问题。如果药后驾驶涉及意外,甚至人命伤亡,有关司机可能会被控以危险驾驶,以致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等罪名。

  现时市面上的药物种类繁多,而每个人对药物的反应亦不一样。相对酒精而言,较难确定每种药物服后对驾驶行为所产生的影响。例如现时药物的定义可包括一般成药,如止痛药、咳药水等;但也可以是受管制的危险药物。而且不同药物的安全服用份量也有不同。因此,为药后驾驶罪行订明相关标准和安排是一项复杂及艰巨的工作。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我的回覆如下。

(一)由于目前缺乏合适及全面的快速药物测试仪器去确定涉及交通意外的司机曾否服药,而现行法例并未授权警方要求涉嫌司机提供体液样本进行药物化验,故此,我们未能提供司机因受药物影响而导致交通意外的确实数目及伤亡数字。

  根据警方的记录,过去五年共有两名司机因在药物影响下驾驶导致交通意外被检控,所涉及的药物为氯胺酮(即俗称K仔),两宗意外皆只导致司机本人受伤。其后该两名司机均被定罪,其中一人被罚取消驾驶资格六个月及感化十二个月,另外一人则被罚款一千元及取消驾驶资格一年。

(二)警务人员在执行《道路交通条例》第三十九条时,如果怀疑司机正受酒精或药物影响,会首先向司机进行检查呼气测试,以确定他是否受酒精影响。警务人员并会密切留意及记录司机的举止,包括言谈、走路姿势及呼吸气味等。如果检查呼气测试结果显示司机没有饮酒,或体内酒精没有超过订明限度,而警务人员有理由怀疑司机正受药物影响,警务人员会查问司机曾否服用药物,并会搜查该司机及相关车辆以确定他是否藏有危险药物。如果司机承认曾服用药物,而警务人员搜查车辆或驾驶者时又发现藏有危险药物,警务人员会拘捕涉嫌人士。如有需要,警务人员会将司机交由医生检验。

  警务人员的观察记录、有关人士的口供,在搜查时捡获的危险药物,以及在获得司机同意的情况下所抽取的血液和尿液样本,都是检控时重要的证据。

(三)我们一直密切留意海外国家有关药物驾驶的法例。和香港一样,一般海外国家均明文规定在药物影响下驾驶属违法,被定罪者首次可被罚款、监禁及被取消驾驶资格,再犯的刑罚会加重。不过,各地的具体规管则有不同。举例而言,纽西兰的法例没有赋权警方向司机抽取体液样本作药物测试,但如果发生交通意外,有关司机被送院,医生检查后相信司机受药物影响,可向司机抽取血液样本。而新加坡、英国、美国亚利桑那州的法例,则订明警方如有合理怀疑,可要求疑犯提供血液或尿液样本作药物测试,拒绝提供样本则属违法。澳洲新南威尔斯省也有上述规定,当地警方并获授权向驾驶人士进行初步口腔液体测试,如测试不合格,则属违法。

  我们一直关注药后驾驶对道路安全的影响。我们会继续留意海外国家的相关研究和法例修订,以及快速药物测试仪器的研发,以评估如何进一步完善法例。与此同时,我们亦会继续从宣传和教育方面着手,向驾驶人士呼吁切勿轻视药物所带来的影响,以确保驾驶安全。



2009年5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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