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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间公司两名董事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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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一间公司的两名董事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条例》),今日(五月二十六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40,000元。

  辦煌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陈秋品,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二月至六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五项控罪,每项控罪各罚款4,000元,合共被罚款20,000元。

  辦煌建设有限公司另一名董事杨桂良,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二月至六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五项控罪,每项控罪各罚款4,000元,合共被罚款20,000元。

  另外,积金局代二十三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七名雇主追讨约130,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七名与讼人,分别为腾达国际物流速运有限公司、杰宜有限公司经营恒雅熨金纸品厂、Ascent Union Limited、雅姿国际纤体美容有限公司、三和日本食品(香港)有限公司、名城海鲜火锅酒家有限公司、林蓉前经营姿彩发廊,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45,943.82元、32,161元、30,487.09元、15,683.88元、5,701.39元、1,230.12元及146.2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下令各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246元、165元、120元、106元、105元、76元及150元。



2009年5月26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5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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