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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违反支付工资法例规定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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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外籍家庭佣工雇主因短付工资予其外籍家庭佣工,被劳工处检控,今日(五月二十五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罚款一万八千元。

  劳工处发言人说:「所有外籍家庭佣工的雇主均不可支付少於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予其佣工。雇主短付工资即违反《雇佣条例》,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涉案的雇主在外籍佣工受雇期间,未有按照二○○六年签署的雇佣合约时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3,400元支付薪酬,先后短付16,731.03元,因而被起诉。

  《雇佣条例》第二十三及二十五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届满或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
  
  发言人说:「雇员包括外雇,如遭雇主拖欠工资,应尽快向劳工处举报,协助调查和举证,以保障其法定权益。
  
  发言人呼吁雇员如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劳工处投诉热线2815 2200作出举报。



2009年5月25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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