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雇主因迟付工资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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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警
(香港)有限公司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五月二十二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合共被判罚款五万元。
该公司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最迟在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工资给一名雇员。
《雇佣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任何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如雇员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劳工处投诉热线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举报。
完
2009年5月22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4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