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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客运燃油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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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航处今日(五月二十二日)批准五间航空公司维持现时的航空客运燃油附加费,即短途航班最高为52元,长途航班最高为239元。有关收费有效期由六月一日到七月三十一日,会以发出机票日期为准。(获民航处批准征收的客运燃油附加费的航空公司和其附加费水平详见列表。)

  航空公司收取客运燃油附加费,是国际做法。民航处发言人说:「相比国际上航空公司所收取燃油附加费的平均水平,本地航线所收取的附加费维持较低水平。」

  「燃油附加费是航空运价的一种,航空公司必须得到有关民航当局的批准才能征收。」民航处发言人补充说。

  於审批是次申请时,民航处按照一贯做法,在考虑航油价格的变动、航空公司提交的理据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如其他航空公司所收取的费用水平后,对申请作出审批。不论油价上升或下调,民航处均按既有的机制,定期(每两月一次)审视和调整客运燃油附加费。

  民航处定期审视和调整客运燃油附加费。上一轮的附加费申请是在三月底审理。当时获批准征收的附加费水平,短途航班最高为52元,长途航班最高为239元。



2009年5月22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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