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9年职业性失聪(补偿)(修订)条例草案》今日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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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职业性失聪(补偿)(修订)条例草案》将於今日(五月二十二日)在宪报刊登,并於六月三日提交立法会。
政府建议修订法例,改善在《职业性失聪补偿条例》下对职业性失聪人士的补偿,以及调整根据《雇员补偿保险征款条例》所征收的雇员补偿保险征款(保险征款)的征款率和分配比率。
政府建议改善职业性失聪补偿计划(失聪补偿计划),以提供下列三项保障:
(一) 将补偿范围延伸至单耳罹患职业性失聪的人士;
(二) 提高付还购买、修理和更换听力辅助器具的开支上限金额;及
(三) 向已获发补偿金而因再次从事高噪音工作引致其听力损失加深的人士再次给予补偿
雇员补偿保险征款管理局现时可根据每一张由雇主投购的雇员补偿保险单(即俗称「劳保」)中的保险费征收6.3%的征款,分配予三个法定团体,包括职业性失聪补偿管理局(失聪补偿局),雇员补偿援助基金管理局(援助基金局)及职业安全健康局。政府现建议将分配予援助基金局的保险征款比率由2.5%上调至3.1%,失聪补偿局的比率由1.8%下调至0.7%。在作出以上的改变后,整体保险征款率会由现时的6.3%下调至5.8%。
有关调整征款率和分配比率征的建议,是经详细检视有关法定团体的财政状况后作出。政府亦考虑过各方的意见,而作出改善失聪补偿计划下的三项保障建议。
完
2009年5月22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2时0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