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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管向环境释出基因改造生物的新条例草案即将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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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释出)条例草案》将於明日(五月二十二日)刊宪。

  环境保护署发言人今日(五月二十一日)表示:「条例草案旨在管制向环境释出基因改造生物及其进出口,以保护生物多样性。」

  有关条例草案生效后,将有助政府在香港落实执行《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议定书),加强保护生物多样性 。

  议定书是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於二○○○年获通过,确保可能对保护及持续使用生物多样性产生不利影响的基因改造生物,获得安全的转移、处理及使用。

  议定书特别关注基因改造生物的越境转移,并透过规管拟向环境释出的基因改造生物的进出口,防止引入基因改造生物对个别缔约方的生物多样性产生潜在不利影响。

  发言人说:「根据条例草案的要求,任何人欲将基因改造生物在本港的环境中释出,或输入本港作环境释出之用,事前必须获得渔农自然护理署署长的批准。」

  「申请书须附有风险评估报告,以评估基因改造生物对环境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只有那些不会对本地的生物多样性造成不可接受或无法处理的影响的基因改造生物,才会获准在本港的环境中释出。」

  根据议定书,批准程序并不适用於直接作食物、饲料或加工之用的进口基因改造生物,但在进口时必须附有有效单据,清晰标明其含有或可能含有基因改造生物,作食物、饲料或加工之用,并且不拟於环境中释出。

  发言人说:「现时,本港大部分的贸易伙伴已有同样的货运单据要求。我们预计大部分有关货物在运抵本港时,已附有所需的货运单据。故此,有关措施应不会加重本地贸易商及进口商的负担。」

  基因改造生物是指具有凭借现代生物技术获得新异组合的遗传物质的活生物体,例如转基因的萤光水族鱼、耐除草剂的芥花籽、抗病毒的木瓜及延迟成熟的蕃茄。

  另一方面,通过传统育种和选种技术改变遗传物质的活生物体(如杂交水稻和黄金粟米)、无生命的产品(如棉花纤维)或加工食品(如小麦粉、罐装豆),则不属基因改造生物。

  若条例草案获立法会通过,预计可在二○一○年实施,届时会有六个月的过渡期,以便相关持份者及公众适应新条例。



2009年5月21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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