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强制业主立案法团购买第三者风险保险於二○一一年生效
*************************

  强制要求业主立案法团(法团)购买第三者风险保险的相关法例,将於二○一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根据经修订后的《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第28条,所有法团均须就有关建筑物的公用部分及该法团的财产订立第三幫风险保险单,并须保持该保单有效。每份保单的单一事故承保额,不得少於一千万元。

  民政事务总署发言人今日(五月二十一日)说:「在二○○八年十二月谘询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后,我们决定将有关法例的生效日期订为二○一一年一月一日,以便法团有足够时间为建筑物购买第三者风险保险。」

  「我们强烈建议仍未购买保险的法团尽快购买,以确保业主和第三者的利益得到最佳的保障。」

  发言人补充说:「如大厦公用部分发生意外,引致第三者身体受伤或死亡,法团及业主有可能要负上沉重的财务责任,而购买保险可减轻他们在这方面的负担。」

  截至四月,约百分之九十三已成立法团的建筑物已购买第三幫风险保险。政府会继续向仍未购买第三者风险保险的法团提供合适的协助,同时加强宣传有关的强制要求,以鼓励及协助法团购买第三幫风险保险。



2009年5月21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3时30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