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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就「促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议案的开场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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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今日(五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促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议案的开场发言全文:

主席:

  我感谢陈鉴林议员今天提出这项议案,以及黄成智议员、张宇人议员、张国柱议员、梁家杰议员、叶刘淑仪议员、汤家骅议员、叶伟明议员、梁国雄议员和李卓人议员共九位议员就议案所提出的修订。

  这项议案合共有九位议员提出修订,充分显示立法会对议题的关注。事实上,一个地区经济发展成熟,企业不论规模大小,便都应该履行社会责任,也就是说在商业决策和运作上充分考虑对社会、环境、消费者、雇员和其他有关人士的影响;在业务发展、赚取利润与符合社会认同的道德标准之间作出合理的平衡。简而言之,是不单对持股者(shareholders)负责,也对持分者(stakeholders)负责。履行社会责任有助提升企业的声誉,也可以带来商业上的回报,包括建立良好的品牌、提高雇员的士气和吸引人才加盟等,长远来说肯定是一项有可观回报的投资。

营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环境

  在雇佣范畴内,推行「以雇员为本」的良好人事管理措施,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元素,其中包括家庭友善雇佣措施。劳工处透过举办多元化的宣传及推广活动,包括安排讲座、研讨会和巡回展览、出版不同刊物及利用大众传播媒介等渠道,宣传劳工法例及推广良好人事管理措施等,协助营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环境。

  此外,劳工处透过十八个涵盖不同行业的人力资源经理会的网络,与个别机构的人力资源从业员,不时讨论企业社会责任和相关的议题,并积极鼓励他们在工作间实施良好的人事管理措施、与雇员保持有效沟通及就雇佣事宜谘询他们。

  同时,劳工处在九个行业成立了三方小组,联系业内的商会及职工会代表、专业团体及主要雇主。涉及的行业有建造业、饮食业、物业管理业、酒店及旅游业、印刷业、戏院业、物流业、水泥及混凝土业和零售业九个大行业。这些三方小组透过定期会面,商议业内共同关注的事宜,包括与推行良好人事管理措施有关的议题,例如:劳资协作及如何在如今经济不景的时期促进和谐的劳资关系等。

  我相信大家都同意雇员是机构最宝贵的资产,劳工处亦一直呼吁雇主不应轻言裁员。在考虑是否采取减薪或裁员的行动时,管理层应考虑有关行动会否导致劳资对立的局面,并顾及对员工士气、商业信誉、企业形象和客户支持等造成负面的影响。雇主应先考虑其他开源节流的措施,即使无可避免要实施影响雇员权益的措施时,裁员应是最后一着;纵使如此,雇主亦应尽量透过自然流失或自愿离职等方式减少剩余人手。

鼓励企业加强劳资沟通

  为保障雇员的权益,劳工处一直鼓励企业就雇佣事宜与雇员进行有效的沟通。作为中立的调解人,劳工处致力协助劳资双方解决纷争,达成和解。近数年经劳工处处理的劳资纠纷及申索个案,有超过70%皆能通过调解而圆满解决。

  根据劳工处的经验,许多劳资纠纷皆因劳资双方沟通不足、互相猜疑而引起不必要的误会所造成。劳工处劝吁企业要承担责任,如要作出影响员工的薪酬福利等决定时,应与员工尤其是受影响的雇员或其代表进行坦诚的商讨,向他们解释公司面临的困难及原因。劳资双方其实是唇齿相依、互利互惠的伙伴,若能互谅互让,易地而处,了解对方的困难,相信大部分劳资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

  如企业经过深思熟虑仍认为减薪或裁员是唯一的办法,也应与员工坦诚磋商,要清楚解释计算终止合约补偿的细节和尽量帮他们找新工作,这样将可把对员工及其家庭生计所带来的影响减至最低。

修订劳工法例以保障集体谈判及防止不公平解雇的建议

  我明白劳工界因近期经济逆转,裁员减薪之声时有所闻,认为设立集体谈判机制有助解决问题,但我想指出,强制性订立集体谈判至今仍未取得社会共识,各界人士意见纷纭。

  特区政府一贯致力推广自愿性质的集体协商。我们认为由雇主和雇员自愿进行直接谈判,并辅以劳工处提供的调解服务,是维系劳资关系和谐的最好方法。

  劳工处现时已分别在中央、行业及企业三个层面上,鼓励和推动雇主及雇员发展自愿协商的机制。在中央层面,劳工顾问委员会(劳顾会)就制定劳工政策及法例向政府提供意见。劳顾会的成员包括政府、雇主及雇员的代表。在行业层面,劳工处亦积极为个别行业成立三方小组,成员包括职工会、雇主组织与劳工处的代表,商议该行业的劳资关系和整体关注的事宜。在企业层面,我们鼓励企业实施良好人力资源管理的措施,与雇员及职工会就雇佣事宜维持有效沟通。劳工处亦定期为雇主、雇员及人力资源从业员举办宣传活动,以推广工作间的自愿及直接协商。

  我要指出,集体谈判须由劳资双方自愿进行,方可成功及有意义,即使立法强制规定雇主与雇员进行集体谈判,亦不能保证可以达致双方皆可接受的协议。再者,香港有其独特的地方,就是有98%的企业,即26万间是属于中小企,其中94%企业雇用少于二十名雇员,在这种情况下,集体谈判能否充分发挥其作用,实在有待商榷。

  我想重申,特区政府的政策是在配合香港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和平衡劳资双方利益的原则下,制定立法建议,改善雇员的权益和福利。香港属外向型经济体系,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环境下,企业要时刻面对来自世界各国的竞争。立例实施集体谈判,可能会削弱蒥场力量在劳资双方订立雇佣条款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令劳工蒥场缺乏弹性,多加制肘,结果可能适得其反,值得三思。

  至于黄成智议员认为应修订《雇佣条例》,禁止雇主在不公平的情况下解雇员工,我想指出,现行的《雇佣条例》已有雇佣保障的条文,根据有关条文,雇员可在不合理解雇、不合理更改雇佣合约条款,以及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的情况下,向雇主提出补救申索。如雇主不能证明该项解雇或更改雇佣合约条款是基于《雇佣条例》订明的正当理由,劳资审裁处可颁令雇员获得补救,包括经劳资双方同意的复职或再次聘用命令,或终止雇佣金。遇有雇员遭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劳资审裁处如没有作出复职或再次聘用的命令,亦可向雇员判予补偿金,最高金额为十五万元。

  政府已对《雇佣条例》下雇佣保障的条文作出检讨。就雇员遭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的情况,我们现正拟备条例草案,免除需雇主同意才可作出复职或再次聘用的命令的规定,并要求不遵守有关命令的雇主,须向雇员支付额外款项。

落实就业培训、加强及整合就业计划

  此外,雇员再培训局(再培训局)、职业训练局(职训局)及技能提升计划亦为雇员提供就业培训,刚才亦有议员很关注培训及加强整个劳动人口能力的层面。再培训局致力在人才发展计划下提供培训课程及相关的就业跟进服务,为受经济转型影响的本地劳工提供培训,协助他们转业或就业。再培训局会与雇主及各持分者保持紧密联系和沟通,以确保培训课程能紧贴就业市场的需要及转变。其中,「度身订造课程」是为雇主提供的免费招聘和职前培训计划,可按职位所需的技能要求而设计课程内容,透过一站式招聘、职前培训和入职跟进服务,减轻雇主招聘人手方面的问题,同时协助求职人士就业,达致双赢局面。

  职训局是香港最大的职业教育及训练机构,为离校生及在职人士提供一系列的职业教育、工业训练及提升技能的课程,协助他们在就业前装备自己或提升就业竞争力。职训局辖下的高峰进修学院会为商界提供度身订造的企业培训和服务课程,让在职人士提升技术水平和专业知识,内容涵盖财政事务、商业管理、资讯科技、语文、时装及形象设计等。

  政府亦在二○○一年拨款四亿元设立技能提升计划,大家都已经听过这个计划,计划为在职的基层工人提供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加强他们在劳动市场的就业能力和竞争力。计划现时涵盖二十六个行业,包括进出口业、酒店业、医疗护理业、家居及个人服务业等,推出至今共提供超过二十五万个培训名额,协助在职工人提升技能。

  青少年、中年人及残疾人士的失业率一般高于全港整体平均数字。金融海啸引发失业率上升,他们往往是最受影响的一群。有见及此,劳工处亦会加强及整合各项就业计划,即「展翅计划」、「青少年见习就业计划」、「中年就业计划」及「就业展才能计划」,在未来两年为有需要的人士提供约四万四千个就业和培训机会。

残疾人士就业配额制度

  张国柱议员要求设立残疾人士就业配额制度,政府对建议是有保留的。事实上,海外国家推行配额制度协助残疾人士就业均未见成效,而且强制性的就业配额制度会令残疾人士被视为社会的负累,使他们难以为同事所接纳,况且香港的私人公司大部分属中小型企业,实行配额制度会有损他们的业务营运,如将他们豁免,则配额制度形同虚设,难以取得实质的成果。因此,我们认为帮助残疾人士凭着他们的能力去找合适的工作,并且采用积极的鼓励措施去推动各界一同促进残疾人士就业,应更为有效。

  我们一向积极鼓励政府部门、政府资助机构、法定团体和商界聘用残疾人士。政府方面,作为本港最大的雇主,我们向来鼓励残疾人士申请公务员或非公务员职位,并竭力安排残疾人士在政府内担任合适职位,协助他们融入社会。残疾应征者如符合申请职位的入职要求,无须经过筛选,便会被邀请参加面试。若适合聘用,残疾应征者会获得适度的优先录用机会。多年来,残疾雇员占整体公务员的人数一直维持在2%以上。我们亦会继续加强各政府部门对聘用残疾人士的政策的认识。

  至于求职服务方面,我们在本月初得到立法会财务委员会拨款三亿九千八百万元,加强一系列就业服务。其中一千一百八十万元会用于加强「就业展才能」计划,包括将雇用残疾人士试工的雇主可获的津贴额提高至最多四千元,并将津贴期由三个月延长至六个月等。我们会在下月推出「就业展才能」的加强措施,预计未来两年将有八百名残疾人士受惠。另外,社会福利署所举办的「阳光路上」青少年培训和残疾人士在职培训计划等,亦会为残疾人士提供更多在职培训和试工机会。上述服务多元化,确能有效支援残疾人士顺利觅得工作。

公营机构管理

  叶刘淑仪议员在修正议案中提及,在厘定公营机构管理层薪金及花红时,机构的盈利能力是衡量表现的其中一个重要准则,因而导致一些公营机构极力扩展,与民争利,罔顾其成立的目的、社会公义及市民的利益。她促请政府设立公营机构管理的准则,并拟定「企业管理社会责任」指标,将公营机构受薪董事及高级行政人员之薪金/花红与该等指标挂钩。

  政府十分重视完善的企业管治和良好的管理措施。加强由政府持有或资助的法定机构的企业管治,有助提高公营部门的整体效率及效益,是政府加强公营部门管理的重要一环。当局于二○○八年十二月已颁布指引,阐释由政府持有或资助的法定机构管治架构的大原则,以供负责管理及监控这些机构的决策局局长及管制人员参考。指引建议管制人员应正式订明政府期望藉拨款达到的目标,并不时就机构的企业管治作出检讨。

  政府理解市民关注由政府持有或资助的法定机构的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为加强监察及规管资助组织最高级三层管理人员的薪酬,各机构须就其三层最高级管理人员的详细薪酬安排,每年向负责其事务的决策局局长汇报。为提高透明度,有关局长亦会与辖下资助组织订立适当安排,向公众披露检讨报告的内容。由于个别公营机构的性质、运作需要及对人才的要求各不相同,我们很难预设一套规定。不少公营机构属法定机构,有其独立董事局或管理委员会,以监察其管理及运作,包括高层人员的薪酬政策和安排。我们应尊重这些管理委员会在监察薪酬政策和安排是否合适及具透明度,以及在厘定及向主管审批当局提出薪酬建议等方面扮演的角色。

结语

  主席,特区政府积极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和保障雇员权益,不遗余力,除透过教育及宣传鼓励企业善待雇员及其家人外,更设立了一系列包括监察、调解、执法、培训及就业支援等措施,维系和谐的劳资关系和确保雇员的权益得到妥善的保障,尤其是在企业受到金融海啸冲击的时候,这种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就更形重要。

  接着下来,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会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其他范畴发言。其后,我们会聆听各位议员的宝贵意见,然后再作进一步回应。谢谢主席。



2009年5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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