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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教育局局长就《教育条例》动议的决议案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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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教育局局长孙明扬今日(五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教育条例》动议的决议案致辞:

主席:

  我请议员支持决议,修订《教育条例》第40BK(3)(a)条,废除「2009年7月1日」的字眼而代以「2011年7月1日」的字眼。

  《教育条例》规定资助学校的办学团体须於二○○九年七月一日或之前,向教育局常任秘书长呈递法团校董会的章程草稿。本决议将该期限押后两年至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有关法团校董会的条文生效至今,快将四年半。现时,已经成立法团校董会、提交或承诺提交章程草稿的资助学校,约占整体的53%。虽然根据较早前的调查,大多数办学团体表示会按照法例规定,在限期之前提交章程草稿,但现时距离限期不足一个半月,尚有四成多学校仍未提交法团校董会章程草稿。

  此外,根据顾问公司就学校推行法团校董会的检讨研究显示,规模较大的办学团体筹备成立法团校董会,需要较多的时间,建议我们考虑推迟呈递章程草稿的限期,好让这些办学团体有较为充足的时间作准备。

  基於上述原因,我们决定根据条例所赋予的权力,以立法会决议方式,把提交法团校董会章程草稿限期押后两年。今年三月三十日,我们就此建议谘询教育事务委员会,委员会对押后限期建议并无异议。我们亦曾谘询办学团体、学校议会、香港法团校董会联会及各区家长教师会联会,他们对押后限期两年表示理解及支持。
 
  我们理解,个别办学团体为其辖下的学校成立法团校董会时所遇到的困难。在校本管理的框架及不抵触现有法例的大前提下,我们愿意持开放的态度,以宽松弹性的方式审慎处理;释出善意,继续与办学团体协商,寻求共识。我们会视乎情况,在可行的范围下给予弹性,以便落实校本管理。但无论如何,条例不容许我们无限期推迟学校成立法团校董会的时间表,我们必须执行法例的要求。

  若决议获得立法会通过,教育局会继续发放有关津贴及提供各项支援措施,协助学校在限期内呈递章程草稿及成立法团校董会。

  主席,我请各位议员支持政府把提交法团校董会章程草稿限期押后两年的决议。多谢。



2009年5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5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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