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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运输及房屋局局长《2009年道路交通(违例驾驶记分)(修订)条例草案》二读辩论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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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今日(五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09年道路交通(违例驾驶记分)(修订)条例草案》二读辩论的致辞全文:
 
主席:

  首先,我要衷心感谢《2009年道路交通(违例驾驶记分)(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刘健仪议员及各位委员,在审议这项条例草案时所付出的努力,以及提出的宝贵意见。

  政府在1984年订立违例驾驶记分制度,对屡次违反交通规例的司机施加额外罚则,司机在两年内被记15分或以上可被取消驾驶资格;运输署会向法庭申请发出传票,传召有关司机出庭应讯,以进行取消驾驶资格的法律程序。该制度实施多年来,大部分传票都能够顺利送达,相关司机亦会依时应讯,由法官判令取消驾驶资格。不过,一小部分被传召的司机却以避收传票绕过违例驾驶记分制度。由於传票未能送达,法庭不能按《裁判官条例》(第227章)第18A条发出逮捕令,让警方逮捕有关司机。

  为针对这个情况,条例草案包含以下两项主要修订,以改善现行违例驾驶记分制度下的传票送达机制。

  第一,条例草案规定,如果传票按照运输署备存的驾驶执照纪录所示的登记地址,以挂号邮递方式向当事人送达,即使传票因无法派递予当事人而被退回,传票也「当作已送达」。

  第二,条例草案规定,运输署署长不得向没有按有关传票出庭应讯的人士,签发或续发驾驶执照。

  我想指出,根据现行法例,如个人地址有变,司机本人有责任在更改地址后72小时内通知运输署,此举有助确保与交通事宜有关的信件及传票能顺利寄交司机,遇有交通意外发生时,对确定司机身分及尽速联络家人及其他有关人士亦非常重要。条例草案对?大部分守法呈报地址及按传票应讯的司机不会带来任何影响,却能重点针对少数故意逃避传票及不出席应讯的司机,因为草案通过以后,传票未能送达将不会成为法庭决定发出逮捕令的障碍。

  运输署最近已透过不同渠道,包括发信及播放宣传短片等,就更改地址的规定加强宣传,多管齐下,并持续鼓励司机提供最新地址。运输署并要求申报者提供地址证明文件,确保地址真确。此外,为配合条例草案所建议的新措施,运输署及司法机构已提升电脑系统,以便日常资料的传送,并确保传票依据司机最新填报的地址发出。

  条例草案通过后,新修订条文也将适用於现时六百多个被记满15分或以上,但传票却一直未能予以送达的司机。我们会安排以挂号邮递方式向他们发出传票,若他们仍不依时出席聆讯,法庭可发出逮捕令,让警方把他们带上法庭,进行取消驾驶资格的法律程序。一直以来,警方就执行违例驾驶记分罚则所发出的「不出庭逮捕令」,成功率持续超过八成。因此我们相信,通过条例草案能帮助堵塞现行记分制度的漏洞,亦很大程度回应了刚才刘健仪议员提出的忧虑。

  我们建议引入条文,订明法庭在司机缺席聆讯的情况下,不得作出取消其驾驶资格的命令。在审议条例草案期间,法案委员会曾深入讨论上述建议,刚才有几位议员亦讨论过这件事。我们就此作了详细解释。引入「当作已送达」的条文后,我们不能完全排除司机因为合理辩解收不到法庭寄出的传票而没有出席聆讯的可能性。司机若在此情况下被取消驾驶资格,他所拥有的全部驾驶执照(如私家车、货车或的士等)均被影响。这是一项剥夺个人驾驶车辆资格的罚则。对职业司机而言,这会损及金钱利益,甚或影响生计,因此须保障有关司机接受公正及公开审判的权利。我们也向法案委员会解释,司机在缺席的情况下,或累积被记15分或以上时被自动取消驾驶资格,会引致不少实际问题,包括法庭将不能收回有关司机的驾驶执照,有关司机也不会知道他已被取消驾驶资格,因而会在不知道被停牌的情况下无牌驾驶。这样对提升道路安全并无帮助,但却因为有关司机可能有合理辩解不能收悉传票,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取消驾驶资格而引伸出人权及意外后保险责任等问题。事实上,法庭从未在涉事司机缺席的情况下作出取消驾驶资格令。

  我们注意到申诉专员在今年三月已经宣布展开主动调查,审研运输署执行违例驾驶记分制度的程序,并提出当驾驶人士被记满15分就应被自动取消驾驶资格的初步建议。对於自动取消资格引申的问题,如公平公开审讯权利和其他实际问题,我刚才已有阐述。但我们会配合申诉专员的工作,并与申诉专员详细研究相关建议的可行性。我们亦会在条例草案实施约六个月后,检讨新措施解决麬避违例驾驶记分制度问题的成效,并因应接获的意见考虑是否须进一步采取额外措施。

  主席,我很高兴法案委员会普遍表示支持条例草案。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通过条例草案,使我们可以落实有关措施,进一步改善道路安全。多谢主席。



2009年5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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