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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就万保刚集团有限公司上市证券的研讯呈交报告及作出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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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伦明高法官担任主席及以Malcolm Antony Barnett和黄瑞珊为成员的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已就有关人士在二零零三年四月至二零零五年五月期间进行涉及万保刚集团有限公司(万保刚)上市证券的交易完成研讯程序,并向财政司司长呈交报告书。

  审裁处在报告书的第一部分裁定,洪剑及杨健瑁曾进行或协助进行对销交易,意图制造万保刚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交投活跃的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表象,构成进行虚假交易的市场失当行为,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274(1)(a)条的规定。

  审裁处在其报告书的第二部分对上述人士作出命令,当中包括:

洪剑

(i) 根据第257(1)(a)条,在两年内,未经原讼法庭许可,不得担任或留任为万保刚的董事,或担任或留任为现时或将会成为万保刚附属公司的任何公司的董事;

(ii) 根据第257(1)(c)条,不得再作出构成市场失当行为的任何行为;

(iii) 根据第257(1)(e)条,须向政府缴付港币2,954,429.08元;以及

(iv) 根据第257(1)(f)条,须向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缴付港币75,672.00元。

杨健瑁

(i) 根据第257(1)(a)条,在两年内,未经原讼法庭许可,不得担任万保刚的董事,或担任现时或将会成为万保刚附属公司的任何公司的董事;

(ii) 根据第257(1)(c)条,不得再作出构成市场失当行为的任何行为;

(iii) 根据第257(1)(e)条,须向政府缴付港币1,477,214.54元;

(iv) 根据第257(1)(f)条,须向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缴付港币37,836.00元;以及

(v) 根据第257(1)(g)条,建议香港会计师公会对他采取纪律行动。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就此案进行聆讯日数共三十三天。

  附件载有审裁处的研讯报告书撮要(只备有英文本),以供参考。



2009年5月18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6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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