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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署理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就「建议成立旅游局专责处理旅游事宜」议案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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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署理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今日(五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建议成立旅游局专责处理旅游事宜」议案的总结发言全文:

主席:

  我认为今日我们的辩论是非常值得的,因为虽然议员的角度或观点不相同,但大家对旅游业的发展都非常关心,所以我很感谢各位议员就促进香港旅游业发展的架构安排及政府发展旅游的策略提出宝贵意见。

  正如我在开场发言中所指出,本港有关旅游政策、宣传及监管的架构,多年来一直根据市场趋势及业界和社会的共识在演变。现时旅游事务署、旅发局和旅游业议会都有各自的角色,在政策规划、旅游推广及业界规管方面有清晰的分工,在角色上并无重叠。三个机构发挥各自的功能,保持紧密沟通和协调,共同为旅游业长远发展作出贡献,致力落实各项发展策略和政策。

  很多议员关注政府及有关机构在制定及落实旅游策略时是否有充分谘询业界意见。旅游事务署一直与旅发局、旅游业议会和旅游业界保持紧密沟通,在制定政策和发展策略时,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

  旅发局每年制订来年的推广策略和工作项目,亦会邀请业界不同持分者提供意见。该局在推行重要推广工作和大型活动前,亦有谘询旅游业界和非旅游业界伙伴的意见,如商会等。

旅游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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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才多位议员提到多项发展旅游的策略性建议。旅游事务署的政策是要巩固香港作为家庭旅游、会展旅游、邮轮旅游理想目的地的地位,以及吸引更多盛事在香港举行,以强化我们「盛事之都」的形象。

  除此之外,我们也注重宣传本土特色的旅游,刚才刘秀成议员、陈淑庄议员和梁美芬议员都提出很多宝贵意见,怎样更好地推广长洲、浅水湾、大澳和米埔等,我们会跟旅发局仔细研究,在推广工作方面作出更适当的调整。事实上,旅发局已经在这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包括研究电车沿线以旅游特色作介绍,亦在推广本地美食和传统节庆方面,积极与相关的民政事务专员和地区组织保持紧密联络。

邮轮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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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才有议员提及邮轮旅游,政府一直留意邮轮市场的发展潜力。为了进一步了解邮轮市场的需求,我们曾聘请邮轮专家作顾问研究,结果显示,香港需要增加邮轮泊位,方可持续发展成为区内的邮轮中心。因此,我们决定全速推动新邮轮码头的发展计划,充分发挥香港的优势,开拓本港的邮轮市场。

  旅游事务专员主持一个跨部门的工作小组,专责统筹新邮轮码头的发展计划。小组工作范围广泛,涵盖邮轮码头计划各项工程细节,以及日后的租赁事宜,并由多个部门的专家组成。工作小组一方面不断检讨工程进展,压缩工程时间表,尽早启用邮轮码头,另一方面,和业界保持紧密联系,确保码头符合市场用家需要。

  小组自成立后,积极推动邮轮码头发展的工作,我们预计地盘平整工程将在年底前展开,而邮轮码头的首个泊位将在二○一三年年中投入服务。这些都是透过多个部门充分协调所得的成果。

旅游业赔偿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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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位议员亦提及旅游业赔偿基金的课题。该基金对因旅行代理商倒闭而蒙受旅费损失的外游旅客提供特惠赔偿,以及为参加外游旅行团途中遇上意外的旅客提供实报实销特惠赔偿,以支付医疗、亲属探视及殡殓费用。赔偿基金自成立以来,根据法例一直由旅游业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负责持有、管理和运用。委员会成员来自银行业、旅游业、法律、会计等不同行业以及消费者委员会。旅行代理商注册主任为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及秘书。委员会现时每五年委托专业精算顾问检讨赔偿基金的储备水平,以确保赔偿基金在发生大型旅行社倒闭时,有足够能力支付所需的特惠赔偿。

旅游业政策及推广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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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才议员提出的意见涉及的范畴相当广泛,包括出入境政策、航空交通、酒店发牌机制等。这些不同的工作已经纳入有关政策局的职权范围之内。例如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的牌照事务处根据《旅馆业条例》负责规管酒店或旅馆的楼宇及消防安全事宜、运输及房屋局负责航运交通政策、保安局负责港人在外求助,并正检讨旅游忠告的发放机制等。这个分工顾及到政策的完整和连贯性,以及部门处理相关政策的经验和所需的专业支援。

  就海陆交通为例,虽然与旅游业息息相关,但同时对市民的日常生活和运输、物流业的发展有莫大的关系,绝不能将「旅游业为主的海陆交通」政策分割出来让专责部门处理,我相信更有效的方法是由相关政策局,即运输及房屋局处理所有航空、海事、道路、公共交通服务、物流发展等政策,方便政策局全面地作出政策协调,加强香港作为亚洲首选国际运输及物流枢纽和航运中心的地位,并确保市民有便捷及多选择的交通模式,而这最终也对旅游业的发展有帮助。

  主席,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固然负责旅游事务的政策,但需要跨部门处理的事项,政府一贯的做法是由相关的政策局紧密合作,确保政策顺利推行,在旅游政策方面亦不例外。我不认为把所有与旅游有关的政策强行分割、归纳到一个政策局负责,是有效的做法。第一,旅游事务的连接面相当广阔,根本难以由一个政策局包揽。第二,有关建议对其他政策,如保安、交通政策等,会造成深远的影响,不可轻率处理。

  至于现时的旅游业监管及推广架构,包括旅游业议会和旅行代理商注册处对旅行代理商的双层规管,以及旅发局在旅游推广的角色,都是因应市场需要及发展而演变出来的。

  根据《旅行代理商条例》,所有经营外游及到港旅游业务的旅行代理商均须领取牌照。由于旅游业市场变化迅速,旅游产品推陈出新,为了确保消费者的利益及业界的长远健康发展,政府于一九八八年修订该条例,规定任何旅行代理商必须先成为一间认可机构的成员,才可申领旅行代理商牌照。香港旅游业议会于同年成为该条例下的认可机构,负责为业界制定业务守则,以确保旅游行业的专业服务水平,保障消费者的利益,而政府的旅行代理商注册处则专注于旅行代理商的财政审核工作及牌照的签发。有关双层规管制度自推行以来,历时廿载,整体上运作畅顺,获得社会上普遍认同。

  陈鉴林议员提及在二○○七年市场上有因内地「零负团费」旅行团衍生的不良市场行为,事实上双层规管制度在这件事上充分显示了灵活性。议会在短时间内推出了一系列针对性措施,包括规定接待旅行社必须向每名内地团队旅客派发在港旅游期间的行程表,详列每日行程及议会的投诉热线,加重向违规旅行社的惩罚及提供六个月购物退款保障期等等,有效地遏止了问题恶化,并迅速使内地旅客重拾到港旅游消费的信心,成绩有目共睹。

  旅发局自二○○一年成立以来,在全球推广香港和吸引游客来港方面取得卓越成绩。面对经济放缓及长途市场旅客减少,为确保资源用得其所,旅发局在二○○八年九月已迅速调整策略,将资源重新调配,集中投放内地及有增长潜力的短途市场,以及开拓新的推广时段,务求吸引旅客来港,令旅游业继续有发展空间。

  世界上的主要旅游目的地,大部分在负责旅游的政策局外,都设立专责的前线旅游推广机构,更灵活地进行推广活动。这与香港的架构不谋而合。

议会和旅发局的资源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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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华明议员、汤家骅议员及多位议员都提及香港旅游业议会是自己人管自己人,运作上非常封闭。但事实上议会营运及资源运用由议会理事会负责。理事会除来自业界的主席外,共有二十八名理事。除了十六名为业内理事之外,十二名为非业界独立理事,他们来自社会各界,包括会计、法律、保险、学术界、代表消费者权益人士等,由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委任。此外,我们现时有五名负责涉及旅行代理商惩处事宜的召集人,都是由非业界的独立理事出任,而委员会成员超过半数是非业界人士,可见「自己人管自己人」或封闭的说法并不反映事实。

  根据《旅行代理商条例》,议会须每年向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递送下一个财政年度的收支预算。在年度结束时,议会须聘请核数师就每年的实际收支帐目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的帐目交由会员大会通过。议会亦向每名会员寄出包含审核过的帐目的年报。有关安排确保议会在运用资源方面的成效及透明度。旅游事务署亦会监察议会的规管工作和有关资源运用的成效。

  在监察旅发局运用公共资源方面,我们一直透过旅发局理事会及各委员会监察旅发局的运作,促请旅发局检讨运用资源的政策、指引及程序。

  旅发局已经落实全部七十五项审计署报告中的跟进措施,政府和旅发局已引进新程序,自去年九月起,旅发局定期每个季度向管制人员提交该局的工作和运用资助金的报告。旅发局亦已检讨理事会属下委员会的运作,加强企业管治和各委员会向理事会提供意见的机制。

酒店评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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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议员关注酒店评级的安排。在酒店质素方面,旅发局现时设有优质旅游服务计划,获得认证的酒店或宾馆每年均须通过严谨评审,为旅客提供更称心的保障。旅发局现时亦按酒店或宾馆房租,设施及地点等,把酒店或宾馆分类,方便统计酒店及宾馆各类别的整体入住率及房价。至于应否强制为所有酒店及宾馆引入更全面的评级制度,我们相信业界对此会有意见。我们可以将议员的意见,向酒店及宾馆业商会反映,探讨可行方案。

景点监管及评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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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才有议员提到景点监管的课题。香港景点公司的持股和管理模式都各有不同,有一些景点如湿地公园属政府物业,一些景点如挪亚方舟属私人拥有。不论是私人或政府拥有的景点,旅游事务署与它们都保持密切联系。旅发局亦与各个景点积极合作,共同打造香港为多姿多彩的旅游目的地。我很高兴指出各个景点也很支持政府的工作,例如响应政府的呼吁,为一些受影响的旅客提供门票优惠,展示香港的好客文化。在景点评级机制方面,不同客源市场、以至不同客群的兴趣均各有不同,旅客的选择亦牵涉很多个人而且主观的判断,旅发局一向透过不同的市场推广活动及宣传途径(如网站、刊物、旅客资讯服务中心等等)对海外及在港旅客推介香港不同的旅游体验。设立景点评级机制未必能真正帮助旅客选择适合自己的景点,帮助旅客提升他们的旅游体验,或提高他们的访港意欲。

议会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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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议员提出撤销议会征费和调低旅游代理商牌照费的建议。议会是《旅行代理商条例》下的认可机构,肩负着规管和协调旅行代理商的重要工作,包括制定旅游业良好作业守则,及处理投诉和违规事宜,以提升旅行代理商的专业服务水平。《旅行代理商条例》第32I条设定议会征费,目的是确保议会可妥善执行这些有利于社会、业界和消费者的工作。议会除了征费收入外,亦积极开拓其他收入来源,包括开办培训课程等。在过去三年,议会征费以外的收入约占议会每年总开支40%。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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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事实上世界各地的政府都不断讨论利用哪一个架构最有利政策的推行。在旅游政策方面很多国家例如澳洲、日本、英国等都采用与香港相类似的安排,即是由政策局负责策略及规划,并由专责旅游推广机构负责宣传及推广的工作,每个地方的架构当然也有些微差异以切合当地的情况。

  特区政府高度重视旅游业的发展。旅游业是香港四大经济支柱之一,在现行的架构下,政府联同旅游业监管及推广机构,近年来做了大量工作,为旅游业界创造良好及健康的营商环境。我们会朝着这个方向继续努力,为香港旅游业的持续发展打好基础,巩固香港作为亚洲首选旅游目的地的地位。

  正如我刚才指出,策略性及规划的问题可能涉及不同政策局的范畴,和众多持分者的利益,所以由政府负责能事半功倍。由旅发局及旅游业议会处理前线推广及行业规管,能使推广及规管工作更有弹性,有利相关机构根据最新情况作出即时反应。我们相信现时的架构能有效处理有关旅游的各个课题,包括旅游政策的制定、与本地业界及世界各旅游组织的沟通、保障旅客消费权益、吸引旅游盛事在香港举行等等。因此,我们不支持成立旅游局或新法定机构的建议。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09年5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1时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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